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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竞赛表演业项目资助扶持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07-12 15:41 来源:福建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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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体育局(文体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为更加有力的促进福建省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不断壮大体育本体产业,根据《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体育竞赛表演业项目资助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76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

体育竞赛表演业项目资助扶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省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打造品牌赛事,壮大体育产业,根据《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64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体育竞赛表演业项目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从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举办或承办,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国际性或全国性或地方传统特色竞赛表演赛事活动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示范原则。重点支持对市、县、区体育竞赛表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专项性强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二)择优扶持原则。对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化运作、管理工作到位、资金使用效益较高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予以优先扶持。

(三)倾斜特色原则。对具有地方特色、有广泛群众参与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予以适当倾斜。鼓励各地实现一市一品牌,一县一赛事的办赛目标。

(四)适时退出原则。对同一赛事,自首次申报年份算起,连续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申报单位须在本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负责举办本次竞赛表演业活动的单位。赛事总投资须在50万元以上,市场开发价值10万元以上,具有相关媒体报道,参加竞赛表演人员100以上或观众1000人以上。一个赛事活动只能由一个符合条件的举办单位进行申报。

第六条  补助标准。根据各市、县(区)举办竞赛表演业的规模、赛事级别、赛事影响力、赛事市场运作及办赛开支经费等,确定以下补助标准:

(一)国际甲级赛事补助80-100万元。须满足以下条件:

参赛国家10个以上或参赛国家6个以上且国外参赛队10支以上,央视直播或录播,总投资800万元以上,其中市场开发价值200万元以上。

(二)国际乙级赛事补助50-70万元。须满足以下条件:

参赛国家6个以上或参赛国家3个以上且国外参赛队6支以上,央视或省级媒体直播或录播,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其中市场开发价值80万元以上。

(三)全国性赛事补助30-50万元。须满足以下条件:

参赛省份10个以上或参赛省份5个以上且省外参赛队10支以上,中央级或省级媒体直播或录播,总投资150万元以上,其中市场开发价值40万元以上。

(四)海峡两岸传统特色赛事补助20万元。须满足以下条件:

参赛省份5个以上或参赛省份3个以上且省外参赛队6支以上,其中必须有台湾的代表队参加,地方台新闻或网络台直播、录播,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其中市场开发价值20万元以上。

(五)地方传统特色赛事补助10万元。须满足以下条件:

赛事历史3年以上(含3年),地方台新闻或网络台直播、录播,总投资50万元以上,其中市场开发价值10万元以上。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补助标准的赛事活动承办单位,必须按照当年度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办法进行申报,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应包括:

    (一)设区市体育局推荐的申请报告、福建省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推荐审批表;

    (二)国家、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相关材料;

(三)国外或境外参赛运动员应具有相关证明和参赛队护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本项赛事秩序册;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为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省级于每年10月之前,将次年项目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县,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六十日内安排下达,市、县(区)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经费后,应在6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受补助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补助经费用于竞赛表演业的组织和宣传推广上。

第十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监督。省体育局会同省级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体育竞赛表演业项目资助扶持办法(试行)》(闽体2014419)文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福建省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专项资金推荐审批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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