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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局普法资讯2013年第10期

日期:2013-10-04 16:36 来源:省局政策法规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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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法】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2年2月4日,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5条,对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范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管理、处罚、救济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既是中国政府履行承诺,办好一届出色奥运会的直接需要,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全面完善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

一、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一是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二是中国奥委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三是北京奥申委的名称、徽记、标志。四是北京奥组委的名称、徽记,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等标志。五是《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北京奥运会有关的标志。

二、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即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三者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三、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制度和使用范围。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实行许可使用制度,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并订立使用许可合同,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同时,对为商业目的使用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

四、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的管理制度。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在调查取证时依法行使询问、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查封或扣押等职权。

 

【新法速递】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2012年7月9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把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等问题作为重点,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资产和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与要求。

一是明确规定“三公经费”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对县级以上政府“三公经费”的总额和规模、使用方法和范围、监管和评价做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二是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务用车问题做出了专门的规定,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维修、使用、更新等管理制度。三是规范了公务接待、会议管理和出国出境等工作。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摘自新华网)

 

【举案说法】

 

委托邻居照看小孩 玩耍致损家长担责

 

张某和妻子因需要回老家处理一些事情,无法带7岁的儿子一起去,于是找到邻居李某,希望李某帮忙照看儿子一个星期。李某表示同意。

张某夫妻走后的一天傍晚,李某带张某的儿子在楼下小区内和其他小朋友玩。在玩耍当中,张某的儿子不小心将一个小朋友价值200元的游戏机掉到地下摔坏。张某办完事回来后,小朋友的父亲找到张某要求赔偿。

张某认为,摔坏的游戏机应当由李某负责赔偿,因为张某已经将儿子委托给李某负责照顾,期间发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李某承担。追索赔偿未果后,受害小朋友的父亲咨询,摔坏的游戏机到底应当由谁进行赔偿?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由于张某与李某没有其他约定,李某在事件当中不存在过错,摔坏的游戏机理应由张某负责赔偿。

(摘自《劳动午报》)

 

 

(内容参考:浙江省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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