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我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赛事管理办法》,拟制了福建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现将《福建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体育赛事活动,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是指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全省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 在我省举办的国际、全国性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的国际和全国性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福建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对全省性体育赛事的监管,并指导各单项协会的监管工作。省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省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省性体育赛事(除省体育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具体监管。各市、县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全省行业体育协会(以下简称省行业体协)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 体育赛事分类
第五条 全省性体育赛事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省运动会。
(二)省体育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
(三)省单项协会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
(四)省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包括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省性和跨市的体育赛事。
(五)省行业体协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
第六条 市、县体育赛事
各市、县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第七条 我省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
(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
(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
(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
(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
第八条 我省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一)一类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体育赛事;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与省政府共同主办的国际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以及举办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
(二)二类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导,与省体育局或设区市共同主办或交由省体育局直属单位或省单项协会承办的国际赛事。
(三)三类赛事:省单项协会、市、县自行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由省单项协会、市、县主导,其他单位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第三章 赛事申办
第九条 全省性体育赛事申办
(一)申办全省运动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现行的审批程序执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
(二)承办第五条第二款所列全省性赛事,由市、县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省体育局年度竞赛目录执行。
(三)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全省性赛事,由主办方自行确定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点,报省体育局备案。
(四)第五条第四款所列特殊项目全省性赛事,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省行业体协主办的相关赛事,由主办方自行确定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点。
第十条 全国性体育赛事申办
(一)申办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按照《体育赛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单项协会、市、县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其他法人单位凡申办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体育赛事,需向承办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省体育局备案。
(三)申办全国单项协会举办的特殊运动项目竞赛,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国际体育赛事申办
(一)申办一类赛事,按照《体育赛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办二类赛事,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无外事审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办三类赛事,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举办商业性、群众性的国内体育赛事无需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自行确定或协商举办地点。
第四章 体育赛事名称使用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名称由主办方确定。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与赛事实际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由省人民政府、省体育局、省单项协会、省行业体协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福建省”、“全省”字样。其他比赛不得冠以“福建省”、“全省”字样。
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的国际、全国体育组织确认,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五章 体育赛事组织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竞赛组织工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主办或参与主办及省单项协会主办的全省性单项体育赛事,执行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运动项目正式的裁判法和全国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制定的最新竞赛规则,以及省体育局、省单项协会的制定的竞赛规程,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
(二)执行省体育局和省单项协会制定的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运动员资格、赛风赛纪等有关规定。
(三)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全国单项协会及省体育局和省单项协会制定的竞赛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四)执行国家的《反兴奋剂条例》,接受和配合有关机构的反兴奋剂检查工作。
(五)接受竞赛承办地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六章 体育赛事赛区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赛区组织工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举办全省性单项体育赛事,应当成立体育赛事赛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区组委会),组委会下设综合协调、竞赛、安保和裁判、技术、仲裁等有关专业机构(可根据实际增设相应机构),负责竞赛的筹备、组织和安全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赛区组委会应按照省体育局和省单项协会制定的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办法对参与赛事工作的裁判员、辅助人员、赛区工作人员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赛区组委会应与主办方代表沟通协商,按照本项目竞赛规则、规程规定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竞赛场地(馆)和竞赛器材,制定赛区参赛指南,技术手册,制作竞赛秩序册、成绩册等。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比赛顺利进行,赛区组委会应制定竞赛组织和安全工作等相关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章 体育赛事赛区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赛事处分、体育赛事违反赛风赛纪的处罚、体育赛事工作人员违规处罚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承办全省性单项体育赛事,如发生违规事件,省体育局或省单项协会对赛区做出处分。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承办体育赛事2-3年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赛区发生以下违规事件,给予警告处分:
(一)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竞赛场地(馆)、竞赛器材;
(二)组委会相关机构设置不健全;
(三)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
第二十六条 赛区发生以下违规事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一)受到警告处分,拒绝整改或未能进行整改的;
(二)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存在弄虚作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的;
(三)发生影响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赛区发生以下违规事件,给予取消承办体育赛事2-3年资格的处分:
(一)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进行比赛的;
(二)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省单项协会在其体育赛事的竞赛组织和赛区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上问题的,省体育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分。
第二十九条 涉及违反其他法律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单项协会和省行业体协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项目、本行业的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以及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监管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开展本项目职业体育赛事的省单项协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项目职业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综合运动会和单项体育赛事的管理,以及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的监管,由各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单项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体育局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