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机关各处室、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社体中心,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总局令第32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结合福建实际,省体育局制定了《福建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2024年12月13日
福建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竞技水平,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下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总局令第32号)、《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和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24〕10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福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福建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福建省范围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六条 省体育局按照体育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具体项目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七条 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为具有较高竞技水平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同时需要符合以下体育总局的具体规定要求:
(一)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应当为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或同等水平的国际比赛;
(二)授予运动健将应当为国际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
(三)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授予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
(四)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及武术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授予其他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
(五)授予三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
第八条 福建省级可授予等级赛事名录,每年度经省体育局研究审定后,依程序向国家体育总局进行申报审核备案。未列入运动员技术等级赛事名录的赛事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九条 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三章 授予主体和方式
第十条 等级称号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单位主体划分:
(一)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授予分管项目国际比赛、全国比赛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省体育局负责授予本地区省级比赛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
(一)公示:省级比赛结束后,省体育局应于7日内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30日内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公示(公示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公示期5个工作日;
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二)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省体育局主动公开授予等级文件,同时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及时上传发布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人员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在省级比赛结束后20日内,对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人员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分管项目拟授予相应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拟授予等级运动员名单信息(同时附秩序册、成绩册、审核表等)上报省体育局进行内部审核、公示、授予和公布。
第十四条 未归口省级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的可授予等级项目赛事,具体承办赛事单位(含协会)应在比赛结束后20日内,对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人员信息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等级运动员名单(同时附秩序册、成绩册、审核表等)上报省体育局,再由省体育局进行授予相应运动员等级的内部审核、公示、授予和公布工作。如遇特殊情形,省体育局可直接进行授予相应运动员等级的内部审核、公示、授予和公布工作。
第十五条 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参赛单位应及时完整地向省体育局提供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参加福建省级比赛可以授予等级称号。向香港、澳门特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应提前征得相关总会同意,非香港、澳门特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的运动员,应由运动员本人进行真实性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每年度授予单位应及时做好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原始档案的归档和保存工作。
第十八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可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九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级赛事的等级称号实行“谁主办、谁授予、谁负责”。
第二十一条 省体育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进行举报。省体育局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针对授予等级称号信息有误的或违反规定授予等级称号的情形,省体育局应当责成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整改,并及时按程序更正相关信息或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四条 授予等级称号的省级比赛应当竞赛规程完备、组织管理规范。因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参赛资格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授予出现问题的,省体育局有权责成具体承办赛事单位或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相关比赛申报列入可授予等级称号赛事名录资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授予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属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按程序报体育总局备案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2014年7月15日印发的《福建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闽体〔2014〕387号)同时废止。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事宜,按照体育总局发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福建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