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4-2500-2018-00026 文号 闽体〔2018〕17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8-04-19
索 引 号 FJ00204-2500-2018-00026
文号 闽体〔2018〕17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8-04-19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十六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0 16:15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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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

现将《福建省第十六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2018419

 

福建省第十六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第十六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加大对体育竞赛不正之风的查处力度,依据《福建省第十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青少年部)》和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少年部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包括:对运动员身份、年龄、骨龄、学籍、文化考试及参赛资格等进行核实;对参赛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引进条件等进行确认;对运动员参赛资格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决。

第三条  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由“福建省第十六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赛区运动员资格审查组,在本届运动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赛区运动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章  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确定

第四条  具有福建省居民身份证者,经县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身体健康合格,符合规程总则规定年龄要求的青少年(含已送到部队体工队或体院竞技体校的运动员)。非福建省居民身份证者,自201511日前至第十六届省运会比赛始属福建省学籍并符合上述条件的适龄者。

第五条  各组别参赛运动员须于2016331日前(足球少年乙组除外),在省体育局成功办理注册手续后,经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代表注册单位参加省运会比赛。

第六条  参加省运会的青年组和少年甲、乙组运动员必须在 2015 2017 三年内,曾两次以上参加福建省体育局指定的年度比赛或代表福建省参加全国以上比赛;丙组运动员必须在2016 2017 年连续参加福建省体育局指定的年度比赛。足球项目省运会少年乙组的运动员(200311以后出生),必须是参加省体育局指定的年度比赛一次以上者。本周期各项目年度比赛实行赛前运动员文化课考试,成绩与参赛资格挂钩。

第七条  各市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省体校符合规程要求的运动员代表输送地市参赛。经省体育局同意输送到部队体工队和省外高等院校或竞技体校的运动员,在国家体育总局办理与我省双重注册(送部队体工队的必须得到军队相关部门确认),可代表我省参加全运会者,可代表原输送地市参赛。

第八条  各市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正式报调以上的(以省体育局公布的名单为准)、经省体育局同意引进的外省籍运动员,须于2016130日前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为“福建省运动员”,连续注册时间达8年以上(16周岁后的续签、续注时间),曾代表我省参加全国比赛,资格审查合格取得参赛证者,可代表输送单位参加比赛。

第九条  2015年至2018年本周期内,擅自代表外省或行业体协等参赛者,不得参赛。

第十条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在省运会预选赛时与全国、国际比赛任务相冲突时,可直接报名参加决赛,与决赛时间相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上一级比赛任务的需要。符合省运会参赛条件的,凡由国家体育总局各中心指派,参加世界杯总决赛(不含系列赛和积分赛)、世界锦标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比赛、亚运会和全国锦标赛、冠军赛获得录取名次的,并能在省运会闭幕24 小时前,将成绩送达省运会组委会成绩统计部门的,按省运会录取名次的同等奖牌和分数计入所在代表团。在国家队集训者,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国家队安排,擅自返回不参加上一级比赛或集训者取消省运会比赛资格。

 

第三章  运动员代表单位和参赛项目的确定

第十一条  运动员所属代表团以福建省政府公布划定的行政区域为准,运动员代表注册(输送)单位报名参赛。

第十二条  经省体育局同意引进的外省籍已报调转正运动员(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者),须与省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签订代表权协议,符合规程规定的可代表协议引进单位报名参赛。

第十三条  运动员代表单位和参赛项目以参加2017年省体育局指定的年度比赛为准。

 

第四章  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取消

第十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条款规定的运动员。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对运动员代表权争议不决的运动员。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省优秀运动队集训和拒不进行全国注册以及因违反赛风赛纪或违规使用兴奋剂被查禁赛的运动员。

第十七条  属假引进、假年龄、假户籍、假学籍、多个身份证明、冒名顶替等或未达露面要求的运动员。

第十八条  在本届省运会周期中,未经省体育局批准擅自代表外省或行业体协等参赛的运动员。

第十九条  不配合资格审查组核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伪造、更改证件、证明材料,以及资格审查组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及证明材料的运动员。

第二十条  其他不符合规定、不具备代表和参赛资格的运动员。

 

第五章  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省体育局成立第十六届省运会青少年部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设立运动员资格审查办公室,负责审核、公示、公布运动员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受理和裁决运动员资格方面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初审预公示阶段、网上公示与公布阶段、比赛阶段。

第二十三条  20181-3月份为省运会运动员代表和参赛资格初审预公示阶段,运动员名单提交各参赛单位核对核实、确认并反馈;4月份为省资审办复核复审时间,5月份运动员名单在省体育局网站正式进行公示公布(可登陆下载),得到确认的运动员将自动获得省运会参赛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省资审办工作流程时间安排同步推进此项工作,公示公布的运动员可据此报名参加福建省第十六届运动会青少年部各单项比赛,并接受各单项竞委会和赛区资审组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运动会的顺利进行,运动员名单正式公布后,省运会比赛开始时,原则上不再受理如年龄、户籍、学籍等常规运动员资格方面问题的申诉,资格审查工作进入各单项比赛阶段,主要处理比赛现场的运动员资格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福建省体育局资格审查办公室电话:(05918781494387833911,联系人:张萌、刘立武。

 

第六章  运动员资格问题的申诉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核实和网上公示阶段,各单位对所公示的运动员(本单位及其他参赛单位)资格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可直接向省资审办提交申诉报告(单位盖章)和相关举证材料,内容应客观详实、有据可查。省资审办受理后将进行核查并反馈处理意见,凡未按规定程序或提交的材料不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比赛阶段是指本届省运会决赛阶段,即第一个项目比赛开始至所有比赛项目结束。此阶段各项目资审组主要受理临场发生的运动员资格问题,如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被禁赛等。如有投诉举证,须缴纳申诉费每例1000元人民币(胜诉退还),如确认违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体育局颁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福建省第十六届运动会青少年部各项目的预、决赛。运动员资格审查最终裁决权,属本届运动会组委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福建省体育局第十六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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