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十六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评选项目:福建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各比赛项目。
(二)评选对象:福建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执行《福建省第十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以及大会有关规定。
(二)各代表团、运动队能够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胜负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本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按照仲裁办法及申诉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三)运动员能够认真遵守《运动员守则》,遵守赛场要求和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比赛中积极进取、顽强拼搏,胜不娇、败不馁,体现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
(四)裁判员能够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认真遵守《裁判员守则》,执行裁判工作时能够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五)在赛会期间违反《福建省第十六届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及以下行为时,将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有关规定,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的;
2、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进行虚假比赛或操纵比赛的;
3、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在比赛中故意干扰或影响他人正常参赛的;
4、为谋求不正当参赛利益,向组委会、竞委会管理人员、技术官员、裁判员等竞赛组织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或安排宴请、高档娱乐等消费活动的;
5、不服从裁判员判罚,指责、谩骂、攻击裁判员,干扰裁判员正常执裁的;
6、故意拖延比赛时间,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扰乱赛场秩序,或不尊重观众,对观众有不礼貌言行的;
7、辱骂对手、打架斗殴、故意伤人,发表涉及地域或民族歧视言论的;
8、发表不实或虚假言论,误导媒体和公众,或诱导、组织观众滋事闹事、干扰比赛的;
9、裁判员执裁不公,徇私舞弊,发生重大错判、漏判的;
10、其他影响体育形象、赛会形象和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
三、评选办法
(一)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由大会新闻宣传部负责“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单项竞委会按“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规定和本项目特点,制定实施细则,组织评选小组进行评选,各参赛队、裁判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小组汇总审核后报项目竞赛委员会审定。
(三)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由大会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评选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推荐,经征求纪律检查委员会意见后,报大会组委会审定批准。
四、评选名额
(一)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的规定,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各项目按比例确定,运动队按8:1,运动员按10:1,裁判员按10:1,不足部分按四舍五入办法计算;男、女分别评选。
(二)代表团的评选名额不限。
五、奖励办法
(一)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应在项目成绩册中公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并授予获奖证书或牌匾;
(二)组委会将在福建省第十六届运动会闭幕式上宣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名单,并授予获奖证书或牌匾。
六、评选活动注意事项
(一)各项目竞委会在评选中要加强体育精神与道德的宣传教育,将评选活动与赛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防止将评选活动形式化。
(二)评选工作重点应放在运动队,通过评选活动,促使代表团在抓好训练、比赛的同时,注重抓好运动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评选工作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相结合,运动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队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体育道德水平和运动技术水平的共同提高。
(四)各项目评选结果,应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揭晓,不得提前或推后。
(五)证书或牌匾上的字样:
××代表团(或××队)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