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局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和我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重申并明确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各单位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二、职责分工
(一)局经济处是我局政府采购的主管处室,负责拟订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政府采购计划,选取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组织抽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网上超市平台数据审批等事项以及负责局政府采购项目抽取代理机构及评审环节的监督工作。
(二)局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负责编制本处室(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依规开展本处室(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负责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告、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手续,对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整理和保存。
(三)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参照省属高等院校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管理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管理。
网上超市品目实行网上超市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其他项目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管理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根据协议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3.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采购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特殊情况下累计金额超过上述标准需采用自行采购方式的,按程序报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办批准。同类品目是指采购实施计划中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
(二)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分散采购应由各单位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30万元(含)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单位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累计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网上超市采购金额限制仍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网上超市采购的,需报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办批准。
四、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各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性,尽可能将政府采购项目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各单位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于预算年度需要政府采购项目,统筹考虑单位业务需求、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按资产购置费预算标准、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资产购置预算表”(格式以当年预算编制要求为准),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单项、批量达到采购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和资金预算列出,并根据新修订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8〕29号)、《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细化到具体的品目。各单位将政府采购及资产购置预算报送局经济处初审汇总,局经济处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等内容,并汇总形成我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报送省财政审核批复。
(二)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
1.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涉及以下事项,需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局分管业务处室和经济处审核后,报送局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后上局办公会议审议。
(1)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年初预算无法预见的事项等客观原因需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
(2)政府采购预算单位间调整的;
(3)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变动(包括追加、追减、调整结构)需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
2.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单独调整以下事项,需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送局经济处备案。备案由局经济处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预算管理”模块中录入政府采购预算,并上传备案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改变;
(2)政府采购项目中第三级次及以上采购品目变化。
五、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网上超市(含网上直购、网上竞价、网上议价、网上询价)、直接购买。按以下方式选择:
(一)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预算金额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各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局分管业务处室和经济处审核后,报分管采购的局领导审批后上局办公会议审议确认,按程序报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办。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1.货物类:
(1)网上超市品目(如:通用办公设备、公务用车、计算机操作系统和办公套件、电话机、冰箱、风扇、空调、电视机等)按以下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取网上直购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根据项目需求,可采取网上议价、网上竞价、网上询价方式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其它品目(如:通用办公家具、专用设备、体育设备、印刷品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通用办公家具采用直接购买方式采购,印刷品采用市场询价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由各单位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也可依法自行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服务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可自行组织采购。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由各单位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也可依法自行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根据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资金,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购买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服务。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如已经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购买方式的,应继续实行。
(三)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各单位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也可依法自行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合理选定采购方式。
六、政府采购实施
各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前,因特殊情况急需政府采购,各单位可凭上报的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向局经济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报省财政批准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活动。属局“三重一大”项目需经局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一)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将书面申请及有关批件等材料经局经济处进行计划审核后报分管政府采购局领导审批。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核通过后,各单位根据所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要求及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相关流程办理各环节事项。
(三)政府采购项目按上述流程确定供应商后,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政府采购内容、服务要求、合同金额、付款方式、支付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各单位应及时跟踪采购项目进展,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并做好履约验收工作。
(四)政府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各单位应及时办理付费结算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合同、申请付款报告以及采购相关文件等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报销手续。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按照《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执行。支付劳务费用须附劳务费用发放表、招标代理机构付款申请报告、签到表、评审论证意见等有关单据。
(六)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各单位应对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存档备查。
七、其他管理事项
(一)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和程序,合理确定需求,规范采购行为,完善采购手续,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福建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废止,政府采购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体育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