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4-2500-2023-00074 文号 闽体〔2023〕20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3-08-11
索 引 号 FJ00204-2500-2023-00074
文号 闽体〔2023〕20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3-08-11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8 17:30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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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细化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15号),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制定了《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群众体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竞技体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青少年体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2023年8月11日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群众体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群众体育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群众体育)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包括体育公园、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笼式足球场、游泳池、全民健身路径等各类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体育社团改革、推动社会力量办体育等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项目;开展群众性赛事活动、群众性综合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体卫融合、国民体质监测、体育文化与信息化建设、乡村振兴体育场地设施帮扶、全民健身宣传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补助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项目,根据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和群众需求确定项目类型,包括体育公园、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笼式足球场、游泳池、乡村口袋体育公园、乡村(社区)运动角、全民健身路径、乡村振兴体育场地设施帮扶等,配置在社区、乡村、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完善城乡“15分钟”健身圈,供群众免费或低收费使用。

第五条  项目配建工作应遵循“因地制宜、保质保量、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器材配置应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广大群众的健身需求。

第六条  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结合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不高于以下标准):

(一)智慧体育公园每个补助300万元。

(二)游泳池平均每个补助80万元。

(三)多功能运动场每个补助40万元。

(四)乡村口袋体育公园每个补助50万元,乡村(社区)运动角每个补助20万元。

(五)健身路径更新维护每个点补助4万元。

(六)乡村振兴体育场地设施帮扶补助标准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七)其他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项目补助标准按照文件执行

第七条  项目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厦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二)申报项目须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符合项目用地要求,具备较好的管理维护机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填写项目申请(加盖公章)、提交用地承诺书(保证按时提供建设用地,由设区市体育部门收集审核)并附相关材料,明确项目责任人。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项目审核流程如下:

(一)县级体育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经过实地查看后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上报设区市体育部门;

(二)设区市体育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经过实地查看后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上报省体育局;

(三)省体育局对全省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发文件。

第九条  项目实行预报和正式上报制度,符合条件的建设点必须于每年9月30日前进行预报,正式上报于每年2月15日前由县级体育部门报至设区市级体育部门,3月5日前由设区市体育部门报送至省体育局。

 

第三章  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补助

第十条  由省体育局主办,各设区市、县(市、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承办的全省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给予一定补助。省本级赛事由省体育局举办或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向社会购买赛事执行服务。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结合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不高于以下标准):

(一)综合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如省社区(乡村)运动会、省红色运动会等,补助120万元;

(二)单项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补助30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省体育局拟定第二年赛事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地市体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群体处汇总审核申报材料,会同财审处结合申报情况、年度工作计划等提出拟补助意见,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三)下一年度预算批复后,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核拨相关单位。

 

第四章  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全民健身中心是指符合《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标准的体育建筑。

(一)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福建省境内(不含厦门)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已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县级及以上体育场馆。体育部门所属是指产权归体育部门所有或由体育部门管理使用的体育场馆。体育场馆需要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二)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运营环境改善。

(三)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如下:

(一)2023年继续执行以下补助标准:

场馆名称

场馆类别

座位数

(个)

补贴标准

(万元)

体育场

大型

甲类

60000及以上

70

乙类

40000-59999

50

丙类

20000-39999

26

中型

A类

15000-19999

25

B类

10000-14999

20

体育馆

大型

甲类

10000及以上

60

乙类

6000-9999

40

丙类

3000-5999

20

中型

A类

2500-2999

20

B类

2000-2499

15

游泳馆

大型

甲类

6000及以上

100

乙类

3000-5999

60

丙类

1500-2999

30

中型

A类

1200-1499

25

B类

800-1199

20

(二)2024年-2025年按照因素分配法进行分配

1.分配因素包括体育场馆数量、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体育场馆数量因素(权重50%),指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数量。

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因素(权重30%),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面积。

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因素(权重20%),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2.补助资金分配采用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工作情况系数作为调节系数。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体现不同地区财力差异,对分配结果予以调节。

年度工作情况系数,结合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某体育场馆如果被省体育局认定存在重大问题,该设区市年度工作情况系数为0.9,其他设区市为1。

体育场馆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包括:未按要求公开信息、申报材料失实、未按规定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等事故或事件。

3.补助资金分配公式为:

某场馆因素得分=1/∑全省体育场馆数量×50%+某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全省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30%+某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全省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20%;

某场馆调节后因素得分=某场馆因素得分×设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工作情况系数;

某场馆补助资金额度=某场馆调节后因素得分/∑各场馆调节后因素得分×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五条  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在本资金申报、审核、分配过程中,各级体育部门和申报主体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年7月31日前,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体育场馆,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情况(采用当年1-6月和上年7-12月的数据,下同)逐级报送至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省属公共体育场馆的申报资料直接报至省体育局。相关信息需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

(二)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通过审查申报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申报的公共体育场馆的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进行审核。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汇总申报材料,并于7月31日前向省体育局提交专项资金正式申报文件。

(三)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条件、绩效目标、报送程序、有关材料等内容。

(四)市、县(市、区)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含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按属地关系,由市级体育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省属体育场馆,直接向省体育局申报。

(五)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对体育场馆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的体育场馆,编制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据此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受补助的体育场馆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户外健身器材设施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二)体育场馆因维修、保养、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和突发紧急情况除外)向社会公告;

(三)体育场馆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四)体育场馆在全民健身日应向公众免费开放;

(五)体育场馆每年应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提供以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1.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次;举办体育讲座、展览不少于4次;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大型体育场馆不少于1000人次,中型体育场馆不少于500人次。

2.扶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积极为同级体育协会提供办公场所,并在租金上予以优惠。

(六)体育场馆要在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场馆管理规定、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体育器材设施设备使用方法等内容。体育场馆应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官方网站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免费低收费开放有关事项,并设立监督咨询电话。体育场馆在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期间应办理公众责任险。

(七)实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其原定健身项目正常收费标准及现行低收费标准,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原定收费标准及低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进行调整或变相增加其他收费项目。

(八)纳入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范围的体育场馆,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开放条件的,应及时向同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核确认,未满足开放条件期间不再纳入申报补助范围。

 

第五章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宣传与科学健身指导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宣传、与科学健身指导包括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体卫融合、国民体质监测、体育文化与信息化建设、全民健身宣传等。

第十八条  本章所列项目采用课题等形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高校、社会组织等专业团队进行研究,并向省体育局提供成果。

第十九条  促进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体育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经费标准(具体经费标准结合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一)单项课题经费标准不高于20万元;

(二)综合性、全局性课题研究经费不高于100万元。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七章  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效益性、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  补助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出现侵占、挪用、不当使用补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竞技体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竞技体育)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竞技体育)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包括省队市办、改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市县承办全国以上及重大国际竞技体育赛事补助;推动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补助;接收退役运动员安置补助等,鼓励支持地市参与竞技体育发展,开展竞技体育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省队市办、改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补助

第四条  省队市办是指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在省体育局指导下,负责承办、组建或成建制承接省级运动队,承担省体育局下达相关任务的办队模式;改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是指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为了满足省队市办需要,或者其他项目省队驻训、转训的需要,新建、改扩建训练比赛场地设施。

第五条  补助标准

集体项目按照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他项目按照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第六条  省队市办、改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采取申请——评审——核准制,程序如下:

(一)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体育局提出的省队市办、改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补助的申请报告。

(二)省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地方体育部门的申请提出评审意见。

(三)竞体处会同财审处根据局党组会审定结果,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四)下一年度预算批复后,由财审处按照局党组审定意见转移支付相关单位。

 

第三章  市县承办全国以上及重大国际竞技体育赛事补助

第七条  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或由省体育局直属单位委托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承办的全国以上及重大国际竞技体育赛事,在赛事顺利举办完成后给予补助。

第八条  补助标准

按照参赛运动队、技术官员(裁判员)总人数和比赛天数(不含报到和离会时间)予以补助:

1.参赛总人数200人、比赛时间4天以内,补助20万元。

2.总人数超过200人,每超100人,增加5万元;总人数超过600人,按600人计。

3.比赛时间超过4天,每超1天,每100人增加2万元。比赛时间超过7天,按7天计。

第九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6月30日前,省体育局发布通知,组织专项资金申报。相关地市体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省体育局同意办赛批文或省体育局直属单位委托办赛函以及赛事秩序册、成绩册和经费收支明细(含资金来源)等材料。

(二)竞体处汇总审核申报材料,会同财审处结合申报情况、年度工作计划等提出拟补助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三)下一年度预算批复后,由财审处按照局党组审定意见转移支付相关单位。

 

第四章  推动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补助

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社会力量,指的是从事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承办高水平运动队,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协会(俱乐部)和高校等社会力量。

第十一条  推动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分为短期组队和周期组队。短期组队是指为参加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在省级运动队不具备参赛条件或社会力量有更高水平运动员的情况下,委托社会力量组队参赛或从社会力量中选拔优秀运动员参赛。周期组队主要针对省级运动队无正式建制或长期发展滞后的项目,按照备战周期约定合作期限,签订联办合作协议,明确目标要求和权利义务,纳入省级运动队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较为优秀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服务保障团队;

(二)能够提供开展训练(体能训练和专项训练)所需的场馆场地和设施器材;

(三)有必要的办公、医疗、生活、文化学习等场馆场地和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行政、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五)有保障日常运转的稳定经费来源;

(六)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及兴奋剂违规等不良记录;

(七)运动员参加全国以上比赛取得过较好成绩;

(八)从事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承办高水平运动队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

集体项目按照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他项目按照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推动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采取申请——评审——核准制,程序如下:

(一)由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社会力量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合作协议。

(二)省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相关单位的申请提出评审意见。

(三)局党组审议通过后,由项目主管中心与相关社会力量签订合作协议。

(四)竞体处会同财审处根据局党组会审定结果,将补助经费纳入相关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下一年度预算,由项目管理中心按照合作协议开支。

 

第五章  接收退役运动员安置补助

第十五条  接收退役运动员安置补助标准:按照有关文件,给予接受退役运动员的单位每人3万元的安置补助费;对安置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练员的单位,再给予每人5万元的体育器材补助费。

第十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8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工作人员录(聘)用文件、聘用合同等材料。

(二)省体育基金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局人事处复核并会同财审处提出拟补助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三)下一年度预算批复后,由财审处按照局党组审定意见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七章  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条  补助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出现侵占、挪用、不当使用补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青少年体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青少年体育)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青少年体育项目,主要用于全省竞技体育品牌项目建设、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等;开展省级青少年体育竞赛、青少年冬夏令营、阳光体育等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体教融合,大中小学生体育联赛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全省竞技体育品牌项目建设

第四条  竞技体育品牌项目建设补助标准:足球、篮球、排球和帆船(含帆板)、皮划赛艇(含激流)按每年每项不高于10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田径、游泳(含跳水)、棒垒球、射击、射箭、体操(含蹦床)、羽毛球项目按每年每项不高于5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武术套路、拳击、击剑、举重项目按每年每项不高于3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

第五条  按照“顶层设计、省级引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省级下达竞技体育品牌项目建设任务,对承担品牌项目建设任务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补助经费。青少处会同财审处根据局党组会审定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于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有关市县。下一年度预算省人大批准省财政批复后正式下达。

 

第三章  后备人才基地及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

第六条  省级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在全省范围内资助对获评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的单位予以补助(不包含竞技体育品牌补助项目),补助标准:一类基地补助不高于30万元,二类基地补助不高于20万元,三类基地补助不高于10万元。

第七条  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在全省范围内资助对获评A类优质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单位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每所不高于10万元。

第八条  项目申报及下达程序如下:

(一)每年5月31日前省体育局组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申报。

(二)每年9月30日前省体育局组织专家考评小组,对省级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提出评审意见,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库。

(三)青少处会同财审处根据局党组会审定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于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有关市县。下一年度预算省人大批准省财政批复后正式下达。

 

第四章  省级青少年年度赛事及学生体育联赛

第九条  举办的省级青少年年度赛事和省级中小学生体育联赛,按照项目参赛人数、办赛天数按规定标准进行测算安排,单个比赛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运动员人数不超过1500人,裁判员及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180人,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参赛运动员食宿费每人每天补助不高于150元,其中:皮划艇(静水、激流回旋)、赛艇、帆船帆板和省运会青少年社会俱乐部组各单项比赛每人每天补助不高于230元。

(二)裁判员(含文化考试考官、兴奋剂检查官)及工作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补助不高于350元。裁判员劳务费按照《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社厅关于规范体育竞赛活动裁判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闽体〔2020〕198号)相关标准执行。外埠裁判员交通费每站比赛按每人230元标准给予补助。

(三)场地器材费根据比赛实际需要,田径、射击、跆拳道、高尔夫球、皮划艇(静水、激流回旋)、赛艇、帆船帆板等项目补助不高于10万元,其他项目不高于5万元;公杂费每项2万元包干;裁判员服装费补助标准每人150元;晚上(比赛时间超过21点)有比赛的裁判员、工作人员夜餐费每人每晚补助30元。

(四)省级项目中心承办的省级乒乓球项目巡回赛按25万元标准包干;羽毛球项目巡回赛按20万元标准包干;网球项目排名赛按45万元标准包干。

第十条  申报及下达程序如下:

(一)省体育局发布通知,组织各地市及直属单位申办比赛,地市体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青少处汇总申报材料,结合申报情况、年度工作计划于9月30日前提出拟补助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库。

(三)青少处会同财审处根据局党组会审定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于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有关市县。下一年度预算省人大批准省财政批复后正式下达。

 

第五章  青少年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省级青少年俱乐部比赛、冬夏令营活动和闽台赛事交流等赛事活动补助标准:根据各项赛事活动的参与规模包干补助:200人(含)以下的赛事活动每场补助不高于15万元;200至300人的赛事活动每场补助不高于20万元;300至400人的赛事活动每场补助不高于25万元;400人以上的赛事活动每场补助不高于30万元。

第十二条 “阳光体育”协会类少年儿童快乐体育活动补助标准:根据各项活动的参与规模包干补助:300人(含)以下的活动每场补助不高于5万元;300至500人的活动每场补助不高于8万元;500人以上的活动每场补助不高于10万元。

第十三条  申报及下达程序如下:

(一)省体育局发布通知,组织各地市及直属单位申办比赛活动,地市体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青少处汇总申报材料,结合申报情况、年度工作计划于9月30日前提出拟补助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库。

(三)青少处会同财审处根据局党组会审定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于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有关市县。下一年度预算省人大批准省财政批复后正式下达。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七章  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七条  补助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出现侵占、挪用、不当使用补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体育产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项目是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一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培育和引进国内国际品牌赛事,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赛事体系;体育制造业科技创新项目、体育制造业智能制造升级和数字化转型项目、体育制造业扩展服务业项目;体育服务业改革创新项目;体育产业招商引资活动,体育产业办展、参展、招展活动;体育产业标准、示范工程,体育产业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体育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省、市、县三级赛事体系补助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省、市、县三级赛事,根据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的赛事清单,包括以省体育局名义印发的省、市、县三级重点培育赛事体系清单中的赛事,和以省体育局为主办的各类运动项目省级联赛等。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省级重点培育品牌赛事择优补助、每个补助不高于300万元。

(二)市级重点培育品牌赛事择优补助、每个补助不高于200万元。

(三)县级重点培育品牌赛事择优补助、每个补助不高于100万元。

(四)运动项目省级联赛各分站赛补助不高于100万元。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每年8月31日前,省体育局拟定第二年赛事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地市体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体育产业处汇总审核申报材料,会同财审处结合申报情况、年度工作计划等提出拟补助意见,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三)下一年度预算批复后,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核拨相关单位。

 

第三章  体育产业项目补助

第七条  本细则中的体育产业项目补助主要包括体育制造业科技创新项目、体育制造业智能制造升级和数字化转型项目、体育制造业扩展服务业项目;体育服务业改革创新项目。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国家级体育产业项目择优补助、每个补助不高于300万元。

(二)省级体育产业项目择优补助、每个补助不高于100万元。

(三)具体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效益情况等明确,且不超过项目累计投资总额的30%。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纳入体育产业名录库。

(二)持续经营3年以上,以体育制造或服务为主营业务,且体育产业业务收入占比需大于50%,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优势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对本行业或行业上下游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管理团队坚强有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发展趋势好,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研发经费投入占营收比例高,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多。

第十条  申报流程

本章所提及的体育产业项目补助申报,将结合国家级体育产业基地、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奖励、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和福建省体育局开展的其他体育产业项目评选奖励活动开展。

 

第四章  体育产业平台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中体育产业平台主要是指根据体育产业发展需求,由省体育局推动的各类体育产业招商引资活动,体育产业办展、参展、招展活动,体育产业标准、示范工程,体育产业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体育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

第十二条  本章所列的相关活动、展会等,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直属单位、高校、社会组织、企业等专业团队进行承办;二是以转移支付地方的形式,由承办地方配套一定资金或资源,承办相关活动、展会等。

第十三条  本章所列的各类标准、示范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主要以课题、活动等形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直属单位、高校、社会组织、企业等专业团队进行研究、承办,并向省体育局提供成果。

第十四条  举办全省性体育产业及赛事推介等招商引资活动补助标准:

(一)参会嘉宾人数100人以内(含)的,最高不超过100万;

(二)参会嘉宾人数200人以内(含),最高不超过150万;

(三)参会嘉宾人数300人以内(含),最高不超过200万。

第十五条  参加有关全国性体育类展会或全省性展会并布展补助标准:

(一)布展面积150㎡以内(含),最高不超过80万;

(二)布展面积250㎡以内(含),最高不超过120万;

(三)布展面积350㎡以内(含),最高不超过160万。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六章  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条  补助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出现侵占、挪用、不当使用补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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