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204-3001-2024-00030 | 文号 | 闽体〔2024〕100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体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4-04-27 |
索 引 号 | FJ00204-3001-2024-00030 |
文号 | 闽体〔2024〕100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体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4-04-27 |
欧争青代表:
《关于助力基层做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等相关事项的建议》(第 1161 号)由我局会同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是围绕推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我局积极完善体育类校 外培训机构管理机制,与多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规范面向中小学 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清单目录》等文件,逐渐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24 年 2 月 8 日教育部公开征求的《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拟将现有政策与基层实践转化为法规制度,我局也将据此重新修订 《福建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
二是经协调省教育厅、省审改办,在教育部门“中等及以下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主项的“实施其他文化教育 的民办学校设置审批(县级权限)”子项内新增两个办理情形“体育 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审批”,相关 审批设置材料已提交省审改办,待审核通过后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发布。
三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 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 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 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同时按照《工 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2017〕156 号)要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中的 行业表述应当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并加学校类别组成。因此,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中标明“体育培训”字样或者标明“游泳 培训”“篮球培训”等具体体育项目培训字样符合上述规定,同时也 能体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特色,更方便消费者进行识别选 择以及实施部门监管。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局还将结合我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最新规定,及时调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并与有关部门积极反馈体育培训场所的特殊性,商请有关部门适时 出台体育培训场地有关消防、安全、卫生等指导意见;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 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 号)文件要求,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积极推动实现“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依托省集成化办理平台,通过部门间业务集成办理和数据共享,推进企业信息变更关联事项的集 成化办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感谢您对我省体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共同助力基层体育行业治理新路径。
领导署名:叶得盛
联 系 人:吴莎白
联系电话:0591-87806933
福建省体育局
2024年4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