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4-0200-2018-00108 文号 闽体〔2018〕59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8-12-19
索 引 号 FJ00204-0200-2018-00108
文号 闽体〔2018〕59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8-12-19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局向社会力量购买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4 15:46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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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协会:

现将《福建省体育局向社会力量购买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20181219

 

 

福建省体育局向社会力量购买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组织与承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中的作用,加快体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与承办服务体系,保障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4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与承办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群体赛事(活动)),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省体育局应当承担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与承办等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省体育局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群体赛事(活动)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择优原则。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群体赛事(活动)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激发社会力量内在活力,促进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二)量力而行原则。政府购买群体赛事(活动)服务应当坚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和财政管理要求,结合我省群众体育发展现状,先易后难、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群体赛事(活动)服务工作。

(三)便民利民原则。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绩效评估,建立以需定供的互动式服务方式,做到便民利民惠民。

 

第二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群体赛事(活动)服务的购买主体为福建省体育局。

第五条  政府购买群体赛事(活动)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具备提供赛事(活动)组织与承办服务能力,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体育社会组织和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证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购买群体赛事(活动)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九条  政府购买群体活动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益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全民健身人才队伍和业务技能培训的组织与承办。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十条  编制预算。购买主体应根据全省群众体育工作实际和部门预算安排等情况,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公开信息。按规定在福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购买赛事(活动)服务的公告,公开购买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选择承接。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包括单项和批量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包括单项和批量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服务项目按照《福建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方式,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福建省体育局应当加强对赛事(活动)的组织实施、人员安排、场地设施、安全保障等监管。

第十七条福建省体育局经济处负责对赛事(活动)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招投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监督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方法及绩效的审定。

(三)监督评标、定标过程,保证赛事(活动)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对项目合同的签订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福建省体育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府购买赛事(活动)服务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社会效益和群众满意度。承接主体需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交相关服务内容总结、人员信息花名册、媒体宣传资料、资金使用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承接主体今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活动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实施。各设区市体育局可参照制定本区域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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