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4-0200-2018-00110 文号 闽体〔2018〕59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8-12-18
索 引 号 FJ00204-0200-2018-00110
文号 闽体〔2018〕59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8-12-18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局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4 16:24 浏览量:{{pvCount}}
| | | |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我局行政复议工作,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保障《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结合巡视整改工作和机关建章立制要求,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体育局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宣传贯彻。

 

 

福建省体育局

20181218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规范行政复议

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做好福建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省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体育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且由省体育局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做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项;

二、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宣传处是省体育局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四)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的审查申请;

(六)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行为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九)办理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十)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十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事项;

(十二)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省体育局各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有关业务内容,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构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履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及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职责,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应诉等事项。

四、申请人向省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有涉及第三人的应当按第三人的数量增加相应份数)(见附件1)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

(四)被申请人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还应提供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省体育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省体育局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省体育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七、进行行政复议调查取证时,由行政复议机构从省体育局抽调不少于2名行政复议人员共同参与;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八、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九、行政复议相关文书由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制作,并经省体育局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加盖省体育局行政复议专用章后送达。

十、对省体育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省体育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省体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省体育局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十二、省体育局办理行政复议工作流程见《福建省体育局行政复议实施流程图》(见附件2)。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体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省体育局有关业务处室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宣传处代理行政复议事宜。

十四、省体育局有关业务处室应当在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由政策法规宣传处会稿后,提交局领导审核同意,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制作目录并装订成册后,一并报送福建省人民政府或国家体育总局的复议机构,并参加相应的复议活动。

十五、本规定中未明确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执行。

十六、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六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十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福建省体育局行政复议实施流程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