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4-0200-2019-00004 文号 闽体〔2019〕3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9-01-03
索 引 号 FJ00204-0200-2019-00004
文号 闽体〔2019〕3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9-01-03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局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4 16:47 浏览量:{{pvCount}}
| | | |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福建省体育局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201913

福建省体育局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本级和直属单位资金存放行为,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省财政厅 人行福州支行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关于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机关本级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局本级和直属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评估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本级和直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

竞争性方式是指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五条  集体决策方式备选银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选取,一般不少于3家。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六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七条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设置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指标主要包括备选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具体指标和评分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第八条  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按规定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九条  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前置审核。由直属单位提交开户申请函,列明开户理由,经局经济处审核后报分管资金存放业务局领导审批后,报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同意开户复函,经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单位经人行核准完成开户手续后,应报局经济处和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第十条  单位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开户行变更、账户核算内容变更和临时账户延期实行前置审核。由直属单位提交变更账户申请函,列明变更原因,经局经济处审核后报分管资金存放业务局领导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同意变更复函,经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单位经人行核准完成变更账户手续后,应报局经济处和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变更账户开户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地址等开户资料,因开户银行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等变更事项应在完成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报局经济处和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第十二条  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由直属单位提交撤销账户申请函和原开户行盖章的撤销账户申请表,列明销户原因,经局经济处审核后报分管资金存放业务局领导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经人行同意完成撤销账户手续后,应报局经济处和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统筹管理,除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以及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款项外,禁止将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违规转入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实存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  单位的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食堂账户实行备案管理,单位应将开设情况报局经济处备案。

第十五条  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不得违反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检查发现单位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违规单位应立即纠正。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经济处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