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的战略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的意见》(闽政办〔2017〕118号)要求,围绕“到2020年全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总体目标,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促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激励资金是指省级体彩公益金安排的,对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围绕完成全省人均场地面积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平米/人)目标所开展的公共体育设施完善的正向激励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二)省体育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公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四条 激励资金按年度核定,每年下达一次。省体育局根据预算批复情况和各设区市上一年度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会同省财政厅转移支付下达。
第二章 激励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各县(市、区)财政投资的,将对社会大众开放的,并纳入当年省政府印发的年度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和福建省体育局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完善公共体育工程包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采用的工程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等相关考核指标,投资额不包括征地费用和地价款。
第七条 激励标准如下:
(一)按照投资工程包的完成总额给予分档激励,对在各设区市中排名1-2名的,每个设区市奖励300万元;对在各设区市中排名3-6名的,每个设区市奖励200万元;对在各设区市中排名7-10名的,每个设区市奖励100万元;
(二)各设区市未完成《工程包实施方案》省级全民健身场地建设和公共体育设施项目的年度总投资的,不予奖励;
(三)如相关激励金在按完成情况排名奖励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由省体育局统筹分配。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 各级体育部门应在考核年度9月30日前预估当年度工程包完成情况,并将预计完成情况报告报送省体育局。省体育局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各设区市。
第九条 资金申报由各设区市体育部门负责,于考核年度后的下一年1月10日前将实际完成情况上报省体育局(纸质版盖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同寄送)。省体育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上年提前下达预计数进行适当调整,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联合省财政厅下达。资金下达情况在省体育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工程包项目完成情况、省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完成情况。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激励资金由各设区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安排用于完善当地(含市、县、乡镇街道等)公共体育设施,包括各类体育场馆的新建、续建、维修、维护更新、设备购置等。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体育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具体预算单位。
第十二条 激励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及日常公用支出。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激励资金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激励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激励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新建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5〕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