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4-0200-2019-00043 文号 闽体〔2019〕18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9-06-14
索 引 号 FJ00204-0200-2019-00043
文号 闽体〔2019〕18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9-06-14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局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1 10:42 浏览量:{{pvCount}}
| | | |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有效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合理、科学配置资源,促进我局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我们对《福建省体育局部门预算管理办法(闽体〔2014639号)进行了修订。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体育局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局经济处。

 

 

福建省体育局

2019617

 

福建省体育局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地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我局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经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全面反映单位年度财务收支状况。

第四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将全部的收入、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结转用于下一年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章  部门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局党组是省体育局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工作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审查、批准部门预算草案,审查、批准部门决算报告。

第七条  局经济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部门预决算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组织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编制部门预算、部门决算;拟订局系统部门预算支出建议数、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转批复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配合有关处室落实专项性拨款计划;向局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对部门预算、部门决算、预算支出绩效进行公开。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批准下达的预算,负责具体管理、执行工作。各单位工作职责包括: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九条  部门预算编制按“二上二下”的程序编报。

“一上”阶段: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编制次年预算的时限要求,负责收集本处室(本单位)经费需求状况,根据上年预算及本年度实际任务情况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支出建议数,征求局分管领导意见,局经济处审核汇总并提出局系统部门预算支出建议数,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上报省财政厅。

“一下”阶段:根据省财政厅下达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与“一上”建议数进行分析、对比,将“一下”情况通报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并对预算安排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二上”阶段: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对收入预期和项目支出需求进行调整, 征求局分管领导意见,由局经济处审核汇总,提出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后,上报省财政厅。

“二下”阶段:省财政厅下达预算后,局经济处对预算批复情况进行分析,并报局领导审批后转批复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第四章  预算编制方法

第十条  收入预算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按收入来源逐类测算、编制。各直属单位应根据上年实际收入情况和下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下年度的各项收入来源。做到不少报、不漏报、不虚报。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部门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并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编制。

(一)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项目应按基期月省委编办批准的人员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测算。公用支出项目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套用相应档次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测算。

(二)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分为部门业务费、部门发展性项目支出和部门管理的转移支付预算三类。项目支出能够实行定额管理的,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对一些不能实行定额或实行定额管理有困难的,根据单位专项业务特点实行定项补助。各业务处室应会同局经济处制定项目支出定额标准,构建“内容完整、结构优化、定额科学、修订及时”的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体系,发挥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第十二条  部门业务费原则上细化率达100%,部门发展性项目支出的细化率原则上不低于70%

第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和竞争性分配法等方式分配。资金分配业务处室应会同局经济处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法。资金分配业务处室应于1015日前完成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的细化工作,局经济处应于1031日前会同省财政厅完成对市、县(区)转移支付的提前下达工作,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通过省财政厅办理,局本级和各直属单位不得直接给市、县(区)政府部门下达或拨付资金。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批复由局经济处负责,应当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批复预算。

第十六条  经批准下达的部门预算由局经济处负责监督实施,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具体执行。任何处室、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确保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十七条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预算批复项目的有效执行。各直属单位接到省体育局转批复的单位预算后十日内将预算指标和支出任务细化到内设部门、岗位,按序时进度抓好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根据预算批复编制详细的财务收支计划,做到年度有预算、支出有计划。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核定后,各业务处室、各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指标内有计划地使用资金。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预算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因上级下达或单位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必须调整的,预算执行处室(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调整理由,送局经济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预算批复后,确需变更预算支出级次的,按有关规定须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立预算执行通报、约谈和考核制度,对预算执行进度偏慢、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偏大的处室、单位负责人由分管财务局领导组织约谈,并压缩以后年度预算资金规模。实行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机制,局经济处在审核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将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结余结转资金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收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后,经办处室应在十五日内完成细化分配工作,局经济处应在三十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正式下达市、县(区)或具体预算单位。

第二十三条  预算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规定执行,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报销手续。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部门决算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各直属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和局经济处的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及时编制各单位决算草案报告。决算报告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收支真实、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五条  局经济处负责对各单位编报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六条  部门决算批复由局经济处负责,应当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各直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七章  预决算公开

第二十七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坚持“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由局经济处负责,应当在省财政厅批复后二十日内通过局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并永久保留。

第二十九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为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具体内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信息由经办处室自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预算编制环节应同步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和部门业务费绩效目标,设置投入、产出、效益等绩效指标,指标内容应完整、细化和可量化,达到可审核、可监控、可评价。

第三十二条  绩效目标编制情况作为预算资金安排的必备要件,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十三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偏。预算执行当年7月和次年1月上旬向局经济处报送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局经济处会同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编报半年度绩效监控报告和全年绩效监控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绩效评价要求,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对上年项目支出绩效进行自评,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绩效目标未达成的,要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局经济处。局经济处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绩效评价专家对项目支出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形成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五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资金予以取消,对长期沉淀资金予以收回。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经济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71日起实施。《福建省体育局部门预算管理办法》(闽体〔201463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