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4-0201-2017-00001 文号 闽财教〔2017〕49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7-09-06
索 引 号 FJ00204-0201-2017-00001
文号 闽财教〔2017〕49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7-09-06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体育联赛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6 18:37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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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体育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局: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生体育联赛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生体育联赛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教育厅
                                                                     2017 9 6
  
  福建省中小学生体育联赛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 号)精神,根据《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和田径联赛的实施意见》(闽体青〔201221 号),为促进该项活动高标准、高水平、持续有效开展,规范福建省中小学生体育联赛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中小学生体育联赛(以下简称联赛是指省体育局会同教育厅共同主办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田径、游泳、啦啦操和定向越野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中小学生体育联赛专项经费(以下简专项经费)是指省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办赛包干经费、联赛获得优胜奖团体单位的奖励经费以及积极承办联赛和开展市县级联赛的扶持补助经费。专项经费每年从省级体彩公益金中安排400 万元,从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安排450 万元。
  第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遵循省级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对项目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省体育局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全省联赛申报,组织办赛,实施专项经费预算编制,会同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专项经费,开展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会同省体育局组织全省联赛申报,组织办赛,实施专项经费预算编制,会同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经费,开展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联赛申办和管理
  第八条 联赛由省体育局和省教育厅联合主办,各设区市体育局、教育局联合承办,联赛列入省、设区市阳光体育竞赛活动年度计
  划,作为常规赛事每年开展。第九条 联赛以全省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为单位报名参赛,设高中组、初中组、小学组。高中、初中组联赛须先在各设区市举行预赛,选拔出优胜队伍参加省级联赛。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色学校必须组队参加,其他学校可以自愿报名参加。
  第十条 有意申办联赛的单位须具备项目竞赛条件,并提前一年报经所属设区市体育局、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设区市体育局、教育局于联赛前一年的10 月份统一向省体育局、省教育厅递交申请。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共同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后,确定赛事举办地。
  第十二条 为保证参赛人员人身及饮食安全,严防兴奋剂,比赛期间,报名参赛单位运动员必须由大会统一安排食宿。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由省体育局会同省教育厅于每年 4 30 日前根据联赛申办情况汇总年度专项经费安排计划,于 5 30 日前报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经费。各级体育、教育和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经费30个工作日内应将经费下达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用于办赛包干经费、联赛获得优胜奖团体单位的奖励经费以及积极承办联赛和开展市县级联赛的扶持奖励。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中的办赛包干经费主要用于赛会人员的食宿、场地器材、办公经费、裁判服装及相关人员差旅费和劳务报酬等。比赛期间,组委会各机构支出的媒体宣传、办公用品、饮用水、奖牌奖品及裁判竞赛用品等,均在办赛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比赛期间,运动队参赛人员食宿标准为每人每天不高200 元,裁判员及工作人员食宿标准为每人每天不高于350 元,并按实际食宿开支。
  第十七条 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判员可领取工作酬金,具体视裁判员等级、工作岗位和职责分工不同发放。总裁判长每人每天220 元,竞赛监督、仲裁、技术代表、副总裁判长及编排长每人每天200 元,重要岗位裁判每人每天180 元,普通省派裁判员每人每天160 元,其他辅助裁判人员每人每天140 元或酌情安排。天数计算以竞赛赛期为依据,竞赛赛期是指各项目竞赛规程或竞赛补充通知规定的报到时间至比赛离会时间,通常按竞赛实际天数加提前报到和离会天数计算。晚上有比赛活动的裁判员、工作人员,可补助每人每晚30 元夜餐费。事业单位直接参加赛事的工作人员,按国家体育总局体经字2015440 号文件规定领取竞赛补贴。主要负责人不高于以上规定的重要岗位裁判标准,一般工作人员不低于以上规定的普通裁判标准。
  第十八条 赛会期间聘请的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往返差旅费,按规定标准由组委会报销,组委会可收取单程车票票据造表发放往返路费(含市内交通费),自驾到赛区的参照规定标准包干领取;对中途无故停留或绕行,以及其他等不符合规定所增加的费用,组委会不予报销。参赛运动队差旅费自行安排解决。
  第十九条 办赛包干经费的其他列支事项原则上每项赛事场地器材按 10000 元标准包干、办公经费按 3000 元包干、裁判员服装按每人150 元标准配备。
  第二十条 为推动我省中小学生体育联赛持续健康开展,进一步调动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办赛、参赛积极性,扩大联赛影响力,建立有效的奖励激励机制。获得省级联赛各项目组别团体优胜奖的学校,分别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一定奖励。同时,对积极开展市级联赛的单位和承办省级联赛组织优秀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竞赛经费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省体育局、省教育厅根据每年经费结余情况执行。奖励经费须用于发展中小学生体育事业,用于弥补承办或参加联赛经费不足。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核定的预算内容、制定的开支标准、用款计划等,严格审核各项支出。联赛结束后2个月内应做好财务结算,并妥善保管结算资料以备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体育、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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