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4-0201-2023-00073 文号 闽财规〔2023〕1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3-07-28
索 引 号 FJ00204-0201-2023-00073
文号 闽财规〔2023〕1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3-07-28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1 17:51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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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旅游与文化体育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

  2023年7月28日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从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3年至2025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牵头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以及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相关工作;

  (二)会同省体育局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会同省体育局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体育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和单位自评,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五)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应当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报请撤销工作;

  (六)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等工作,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我省全民健身战略,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提高体育产业总规模,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重点支持全民健身、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民健身:包括体育公园、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笼式足球场、游泳池、全民健身路径等各类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项目;推动社会力量办体育等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项目;开展群众性赛事活动、群众性综合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体医融合、国民体质监测、体育文化与信息化建设、乡村振兴体育场地设施帮扶、全民健身宣传等。

  (二)竞技体育:包括省队市办、改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承办全国以上及重大国际竞技体育赛事补助;推动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补助;接收退役运动员安置补助等。

  (三)青少年体育:包括全省竞技体育品牌项目建设、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等;开展省级青少年体育竞赛、青少年冬夏令营、阳光体育等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体教融合,大中小学生体育联赛等。

  (四)体育产业发展:包括培育和引进国内国际品牌赛事,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赛事体系;体育制造业科技创新项目、体育制造业智能制造升级和数字化转型项目、体育制造业扩展服务业项目;体育服务业改革创新项目;体育产业招商引资活动,体育产业办展、参展、招展活动;体育产业标准、示范工程,体育产业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体育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五)其他体育发展项目:经省政府确定其他涉及体育事业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以及对外投资活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分为省本级支出预算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省本级支出预算,纳入省体育局部门预算管理,执行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制度;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省级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

  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法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在省人大会议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省体育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根据项目内容及特点,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不同的资金分配方法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原则,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库,并实施项目库动态管理。涉及项目法分配的项目都应纳入项目库,并建立评审机制。

  第十五条  省体育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体育事业重点工作和任务开展项目审核和因素测算工作,按程序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期间,省体育局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省财政厅应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体育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进行整改。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体育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体育行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群众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竞技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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