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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6 10:06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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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总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局公开办),负责制定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收、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总局公开办负责对各厅司局、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总局机关各厅司局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拟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对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客观、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单位发布涉及总局系统其他单位的政府信息,已建立协调机制的,按已有协调机制办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应提请总局公开办协调处理。
各单位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单位应主动或在总局公开办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填报规范》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八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职能
反映总局及各单位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包括职能、机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规章与文件
总局及各单位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它文件;
(三)发展规划
本单位制定的或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综合及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步骤等;
(四)资金信息
总局负责分配的财政性资金的分配及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五)工作动态
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进行工作、活动的情况;
(六)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及其它为公众和法人服务的事项、办事指南、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
(七)执法监管
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事项的处理结果及决定;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统计信息
本单位统计数据、专项调查及其数据分析与解读;
(十)人事管理
总局干部的人事任免信息,以及总局机关公务员、各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
(十一)应急管理
部门相关的预警公告、应急动态、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常识等;
(十二)其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总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总局公开办负责接收。
第十条 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总局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总局公开办对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情况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体育工作秘密;
(四)涉及个人隐私;
(五)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总局公开办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以总局门户网站(wwwsportgovcn)为主要公开方式,同时可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在总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办公地点,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五条 总局公开办负责编制和修订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外发布。各单位在总局公开办的组织、指导下编制和修订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报总局公开办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更新后的指南和目录应及时报总局公开办备案。
第十七条 对无法直接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局公开办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发相关单位办理。
承办单位收到总局公开办转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单位答复,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总局公开办;认为应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在总局公开办提出的时限要求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报总局公开办。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总局公开办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无法在总局公开办指定的答复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向总局公开办提出申请,经总局公开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总局公开办在汇总相关单位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国家体育总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重新申请;
(七)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位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八)对于要求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单位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分别提出申请;
(九)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予重复回答;
(十)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办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承办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 总局公开办负责建立健全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总局公开办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责任。
总局公开办定期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考评结果报总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体育总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总局公开办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的3月1日前编制完成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总局公开办。
总局公开办负责编制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通过总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费用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是否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从而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由总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最终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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