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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9-25 10:13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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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责任到人
确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由综合业务部门督促提供信息,并将各部门上报信息汇总,经再次审核后发布。
二、梳理工作,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核心内容。应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
认真梳理本单位各项工作,进一步细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对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做出明确界定,供本单位各部门参照执行。
重点做好公众关注度较高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妥善做好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事项的公开工作,建立双向沟通渠道,提高信息公开服务水平。
三、加强服务意识,做好依申请公开
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办理、答复、审核、反馈等各环节程序,相关记录应存档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宜公开的,应参照《办法》规定,核实该信息是否适宜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在《办法》规定时限内及时报总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中,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慎重稳妥。
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搜集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做到“一事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要求公开项目较  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若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各渠道主动公开该信息,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严格审核,依法公开
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安全保密的关系,严格审核每条预公开的信息。做到既依法公开,又严格保密。
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将各类信息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进行分类,并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严格执行。
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复杂、敏感、疑难申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深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再予以公开。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切实加强子网站建设
子网站既是政务平台,又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首要渠道,既可以展现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公众服务,实现政民互动,又可以作为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宣传平台,发布公众关心的涉及本单位工作的各类可公开信息,增强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性,减少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各单位应加强子站建设,切实把政府网站建设成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认真做好网站栏目的设置,做到全面、科学、规范和便于查询。工作中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对栏目设置进行调整,并及时做好信息的更新维护。要做到主动公开的所有信息,能在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和本单位子网站相关栏目中同时得到体现。
  六、自查自纠,完善服务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及部门工作考核的范围。
设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说明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办法》宣传、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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