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省体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也适用于局直属个事业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处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该处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八条 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监察部门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