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体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引导广大体育干部、专家学者提高对体育事业思考和研究的积极性,为我省体育事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完善体育研究顶层设计,打造体育智库,进一步加强咨询研究管理工作,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情况,省体育局起草了《福建省体育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于4月15日(星期二)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省体育局办公室(纸质版盖章扫描后,会同电子版一并通过OA邮箱报送)。
联系人:蔡盛海,联系电话:(0591)87436236。
福建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
福建省体育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体育干部、专家学者提高对体育事业思考和研究的积极性,为我省体育事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完善体育研究顶层设计,打造体育智库,进一步加强咨询研究管理工作,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围绕体育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前沿问题,由省体育局通过竞争性申报、委托等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开展研究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形成研究成果。
第三条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指聚焦体育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前沿问题,围绕省委省政府、全省体育工作会议和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以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发展为重点,提出对策建议,为体育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咨询服务的项目。一般项目指立足福建体育事业发展实际,针对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和影响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开展分析研究,为体育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战略规划服务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符合体育改革发展实际,服务体育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应当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强实践意义,既有前瞻性,又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局办公室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发布项目目录、组织实施、监督评价、成果推广等管理工作。
各处室负责研究提出选题建议,指导本领域项目承接单位开展项目研究,提供专业辅导、资料支持、调研协助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分为目录发布、项目申请、评审立项。
第七条 局办公室结合省体育局相关部署和要求、年度重点工作以及体育改革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研究项目选题方向,或向体育系统、有关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社会机构等征询选题意见建议,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筛选,经局领导同意后,在官网公开发布项目目录和申报通知。
第八条 项目采取竞争性申报或者委托方式确定承接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竞争性申报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凡有条件进行研究并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具备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须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研究实力和基本工作条件;
(三)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独立开展、组织课题研究的能力,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担负实质性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申报重大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一般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需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地方体育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单位名义申报项目;
(五)申请项目的课题组全体成员必须从事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
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请超过2个项目,有在研项目者或结项未通过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条 委托项目仅限受邀单位和个人申报。省体育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委托有较强研究实力、良好信誉的研究团队进行研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委托方式确定承接单位或个人:
(一)需要在短期内提供研究成果的;
(二)项目要求高、难度大,适合的研究人员较为有限的;
(三)重大项目无单位或机构申报,但确有研究必要的;
(四)省体育局认为需要采取委托方式的其他情形。
承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接过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
(二)上一年度承接项目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三)承接过两次以上本办法所列研究项目的;
(四)具有相关研究基础、较强研究实力,与省体育局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过合作研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被委托资质:
(一)承接项目曾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承接项目曾撤项的;
(三)其他不符合委托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填写《福建省体育局体育课题研究项目申请书》和申报汇总表,各个栏目要如实、认真填写,并由所在单位审查;
(二)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的主要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能否胜任该项目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的意见,加盖公章,并承担信誉保证;
(三)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书寄送到局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项目负责人申请省体育局体育课题研究项目资格。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初审,委托有关专家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
立项评审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提出评审意见,形成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根据立项评审建议和委托协商结果,提出项目立项意见,经局党组会审议同意后在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最终承接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承接单位或个人确定后,由省体育局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寄发《立项通知书》。研究项目一经立项,未经省体育局同意,不得延期,否则视为项目终止。
项目立项后,省体育局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签订《决策咨询研究项目服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经费支付方式等内容。项目负责人应当按《决策咨询研究项目服务合同》的相关要求,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同步向省体育局提交《计划任务书》,包括详细研究提纲和具体实施计划;在研究中期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在项目验收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成果摘要、调研报告或访谈报告、研究成果查重报告等。
第十五条 项目内容需要保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阶段性研究成果以及下一步研究安排等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体育局审核同意后予以终止:
(一)因情势变更,项目研究已无必要的;
(二)因项目承接单位或个人单方原因,不能继续开展项目研究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向省体育局作出相关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承接单位或个人提交研究成果报告后,由省体育局进行项目成果评审,对研究项目确定评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由省体育局出具结项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体育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项:
(一)出现错误政治倾向的;
(二)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中期检查的;
(四)研究成果未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经修改仍不符合项目研究要求,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六)其他需要撤项的情形。
项目撤项的,承接单位或个人3年内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福建省体育局所有。
第二十一条 每年项目研究成果由局办公室汇编成册,并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摘报局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参考,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项之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将成果公开发表。
项目结项后,研究成果需要正式出版、发表或者内部刊用的,应当标明“福建省体育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成果”字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体育局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其中,重大项目每个6万元,一般项目每个2.5万元。特殊情况,经研究可适当调整标准,每年度项目总数根据预算安排,结合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承接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依法依规严格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国内差旅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国内会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以课题研究为目的的合理支出,不得用于购买行政办公设备、生活用品、发放工资以及其他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六条 《决策咨询研究项目服务合同》签订后,省体育局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50%经费,用于项目启动等前期工作;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经费。项目终止的,停拨经费余款;项目撤项的,停拨经费余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月==日起实施,由省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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