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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局贯彻关于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操作方案
闽体人〔2005〕23号

  福建省体育局贯彻关于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操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 26号)精神,更好地完成我局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局现有退役运动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我局现有占编退役待分配运动员300多名,给我省竞技体育的发展带来很大压力和困扰。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已关系到我省竞技体育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打造八闽竞技体育铁军,争取与海峡西岸经济区相适应地位的战略目标的实现。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6号)文件,为我们解决长期困扰体育队伍的退役运动员安置难题提供了一把金钥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动员工作:

  (一)各训练单位负责人和所有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闽政办(2005)26号文件,吃透文件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坚决贯彻执行闽政办(2005)26号文件的各项规定。

  (二)要大力做好闽政办(2005)26号文件的宣传工作,局宣传组要通过各种信息渠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舆论宣传工作,营造积极有利的安置工作氛围;各训练单位负责将文件印发到每位退役运动员手上,让退役运动员本人包括其家长都能理解文件精神和内容;

  (三)要对退役运动员做过细的思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教育他们识大体,顾大局,积极配合所在单位按照闽政办[2005]26号文件精神做好退役安置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还要召开退役运动员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退役运动员的相关情况。

  各单位退役运动员的情况较为复杂,有的退役后多年未与单位联系,杳无音讯;有的出国逾期不归等等。为保证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要花大力气做好前期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每位退役运动员的近况,并尽可能直接与本人联系,了解他们的意向和想法。根据闽政办[2005]26号文件规定和省体育局的要求,认真做好三种安置形式的人员分类和补偿金(助学金)的测算工作。

   三、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从解决实际问题、为我省体育事业办大实事的角度出发,真抓实干,扎扎实实地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促进各项工作。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是长期困扰体育系统的一个群众强烈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这次闽政办[2005]26号文件的出台,为我们解决这个问题创造了大好机会,我们一定要紧紧抓住这个机会,切实把贯彻落实闽政办[2005]26号文件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作为当前

  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紧抓好,稳步推进,成熟一批走一批。现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运动员退役的有关规定。已停训离队的运动员要及时办理退役手续。对部分运动员已停训多年仍未办理退役手续的,要按规定于本方案下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二)对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如本人要求在本系统或本单位安置,接收单位须有空编(不含运动员编制)。

  (三)符合推荐就业条件的退役运动员须先报省、市政府人事部门推荐就业。如要求在我局系统安置,需待我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重新定编后,若出现空编,再按有关程序予以安置。

  (四)对闽政办[2005]26号通知下达前退役已超过三个月且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和推荐就业条件的退役运动员,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再给予1个月的时间自行联系接收安置单位,1个月后若仍未落实接收安置单位的,我局即将有关名单抄送省人事厅及相关设区市人事局、体育局,由其负责分别予以安置;对符合推荐就业的退役运动员若经有关部门推荐3个月后仍无法落实安置单位的,应在1个月内先办理自主择业安置手续。组织已落实接收单位、本人不服从安排,30天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而又不愿意自主择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自报到截止之日起30天内),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取消一切待遇,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属于自主择业安置对象的退役运动员且在本文下达前退役已超过三个月的,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退役运动员本人到单位办理自主择业安置手续,退役运动员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必须主动到所在单位办理自主’择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手续;属于自主择业安置对象的退役运动员且在本文下达后退役的,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退役运动员本人到单位办理自主择业安置手续,退役运动员自通知送达之日起90天内必须主动到所在单位办理自主择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手续。以上两类人员逾期不去办理的,按闽政办[2005]26号文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对曾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但因客观原因未办理招收转正手续的退役报调运动员(运龄满二年以上),可发给与其同等条件的在编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总额的一半的补助金。

  (七)从外省引进的运动员退役后,其在外省所取得的运动成绩可作为本次安置的成绩奖励依据。

  (八)退役运动员运龄补偿费应以其现行档案工资中的基础津贴作为标准进行计算。

  (九)年龄未满16周岁的退役运动员,由所在单位通过原输送的设区市教育、体育部门负责联系运动员户口所在地有关学校或原学籍所在学校继续参加学习,待年满l 6周岁后再按闽政办[2005]26号及本文规定办理安置手续。

  (十)有些训练单位多年来未经省体育局(省体委)批准自行将退役运动员安排在本单位工作或担任临时工作。对这一问题,省体育局(省体委)向来要求各训练单位严格控制退役运动员留在本系统安排工作,曾于1 989年5月专门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退役运动员留在本系统安排工作的通知》(闽体人字[89]第051号),明确规定退役运动员安排在本系统工作的必须报省体委审批。2001年局党组鉴

  于各单位存在临时用工不规范的状况,又重申了这一规定,并下文要求直属各单位报送临时用工情况统计表(含留用退役运动员情况)。考虑到历年来各单位自行留用退役运动员的现状,为保证这次局系统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现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1、凡未经省体育局(省体委)批准在本系统(单位)安置的退役运动员,一律先按闽政办[2005]26号文件规定的三种安置形式办理退役安置手续。

  2、各单位如确有工作需要,对前款已办理了退役安置手续且现仍在单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临时留用退役运动员可继续作为临时用工使用。待本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各单位重新核定人员编?厅审批后执行。

  (十一)根据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办公室增加的职能,退役运动员的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助学金)和接收安置退役运动员单位的安置补助费由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发放。

  (十二)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办公室统一为每位自主择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退役运动员办理一张农行金穗借记卡(已参加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理了农行金穗借记卡的退役运动员除外),并负责将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直接划到退役运动员个人的农行金穗借记卡里。

  四、加强对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系统工程,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力度,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体育局成立局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退役运动员所在单位也要相应成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真抓实干,坚决贯彻落实闽政办[2005]26号文件精神,根据局党组的统一部署,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任务。

  福建省体育局

  二OO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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