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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局关于修改《关于公布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第一批项目开办标准和条件的通知》的通知
闽体〔2017〕703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落实《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闽体﹝2017649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对《关于公布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第一批项目开办标准和条件的通知》(闽体政〔20068号)文件进行修改,现将修改情况通知如下:

根据《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场所、设施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尚未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体育总局已调整公布26项现行有效的关于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详见附件1),与2005年公布的14项标准相比,有所调整和新增(详见附件2),现予以整理公布。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做好开办滑翔、跳伞、热气球、漂流、登山、攀岩、蹦极、武术、拳击、赛车、飞艇、摩托艇、帆船、游泳、潜水、滑水、滑冰、滑轮等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项目备案核查工作,已有国家标准的,遵照国家标准执行,未有明确国家标准的,在规范体育经营活动安全、合法开展的原则下,参照相关标准,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标26项电子版可登录国家标准委网站(http://www.sac.gov.cn/,点击公众服务”——“标准查询”——“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进行查询。

 

附件:1、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国家标准26项)

2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新旧国家标准对比表

2005年和当前对比)

 

 

福建省体育局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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