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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体育竞赛活动 裁判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
闽体〔2020〕198号

   

各市、县(区)体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旅游与文化体育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调动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规范相关劳务费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裁判员劳务费执行标准
  (一)竞赛监督、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每人每天不超过 300元。
  (二)裁判员每人每天不超过 220 元。
  (三)辅助裁判每人每天不超过 140 元。
  二、工作人员劳务费执行标准
  (一)竞赛工作人员(包括竞赛组织、场地器材、新闻宣传、安保医卫、食品监督、赛风赛纪、资格审查、后勤接待等)每人每天不超过 100 元。
  (二)志愿者每人每天不超过 30 元。
  (三)属于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各项赛事活动应本着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的数量。
  三、其他事项
  (一)服务于竞赛工作的竞赛监督、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裁判员、辅助裁判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以赛事活动秩序册为准。
  (二)裁判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劳务费,劳务费为税后实发标准,不纳入裁判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各赛事活动承办单位应严格劳务费发放的管理,发放表格中应体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天数)、银行卡号、劳务费标准和金额等内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四)本通知适用于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体育总会)、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指导)的全省性单项竞技体育赛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和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 心、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在福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赛事活动,按国家指定标准发放。
  (五)各地市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六)本通知自 2020年9月18日起施行。

        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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