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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若干意见(修订)
闽体规〔2023〕3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体局、省教育厅体卫艺语处,各省级运动管理中心、省级体育协会,省有关单位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工作,促进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若干意见》(闽体〔2022〕209号)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体育局

  2023年9月14日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赛事活动  

  安全监管服务的若干意见(修订)  

  近年来,各类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发展,为推动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外部影响因素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如对安全问题疏于监管,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为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机制,确保监管与服务同步推进,提升我省体育赛事活动的质量效益,推动福建体育高质量发展,为体育强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监管原则 

  (一)坚持放管服相结合。随着体育行业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取消群众性和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有效激活了市场办赛活力。在下放权力的同时,各级体育部门更要加强监管,建立多层级监管体系,避免监管盲区,排查隐患,及时处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将放管服三者有机结合,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平稳发展。

  (二)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建立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赛事工作程序,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责任明确、措施完善、保障有力、服务到位、监管严格。

  (三)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对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地区性竞技、群众、青少年、商业等类别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四)坚持赛前赛中赛后全程监管。对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保障、参赛等进行赛前、赛中、赛后全程监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平稳安全有序开展。

  三、审批(备案)及监管  

  (一)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国家体育总局、总局项目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等主办或与我省共同主办(或由我省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及跨省(区、市)体育赛事活动。

  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申办、审批、备案和监管等工作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 号)执行。在福建省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需经省体育局(或委托省级运动管理中心、协会,下同)转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非省体育局承办的赛事,由承办的其他省直单位转其上级主管单位报批。省体育局未参与主办或承办的赛事,赛事主办单位需报省体育局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二)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省体育局、省级运动管理中心、省级体育协会以及省直其他单位、社会力量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

  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需报省体育局备案,省体育局负责赛事的监管和服务。省直有关单位组织特定行业属性或者人群参与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由省直单位负责赛事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并向省体育局备案。

  省体育局、省级运动管理中心、省级体育协会、省直各单位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福建省”“全省”等字样,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三)省内地方性体育赛事活动。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地方体育协会、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主办的地方性体育赛事活动。

  相关赛事需按属地分级报市、县体育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市、县两级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开展赛事活动的监管和服务。

  (四)商业类体育赛事活动。以盈利兼顾社会效益为目的,通过经营实体的市场化运作,满足社会对体育竞赛的观赏和参与需求而举办的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

  商业类赛事活动按照“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地方性”赛事活动层级,参照以上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五)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报批(或备案)赛事。至少开赛2个月前,提供以下材料(备案表见附件):

  1.报批(或备案)表,包括:赛事的时间、地点、主办、承办、协办、执行单位、参赛规模等。

  2.制定赛事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含熔断机制)、疫情防控方案等四个方案,并明确各方工作责任。

  应急预案内容包括:本项赛事活动场地设施、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检疫防疫、交通安全、通讯通信、消防、自然灾害等;赛事熔断机制包括: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

  3.承办方、执行方办赛条件和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4.马拉松、龙舟以及其他特定项目按有关规定需报批(或备案)的内容。

  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的,由赛事组织者全权承担相关责任。

  四、落实主体责任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执行方等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体育部门负责监管服务职责。

  (一)主办方职责:

  1.建立组委会等赛事组织机制,制定赛事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含熔断机制)、疫情防控方案等四个方案。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裁判员,选派符合本项赛事活动专业性要求、具备相应技术等级认证的裁判员。

  3.由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4.至少在赛事活动举办前30日,通过政府网站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竞赛规程、参赛条件等信息。其中参赛条件,包括参赛者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知悉运动风险、履行承诺、服从组委会安排等。

  5.落实本项赛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配备与本项赛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保人员以及安全检查设备等。

  6.落实该项体育赛事医疗救护、检疫防疫、消防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7.启动和执行熔断机制。

  (二)承办或执行机构职责:

  1.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赛事的组织和安全工作,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2.保障赛事活动场所、设施、器材、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3.保障本项赛事活动医疗救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疫情处置区、线路流线等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4.按照主办方核定的体育赛事活动场所可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限定观众数量和组织观赛工作(如有售票,限定发放或者出售门票数量)。

  5.引导和管理工作人员、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

  6.保障赛事安全的其他工作。

  (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各级体育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涉及赛事活动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地震、通信管理、银保监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安全监管服务工作。

  五、完善监管体系  

  (一)建立完善标准体系。各省级运动管理中心、省级协会要加大全国体育赛事活动标准体系的宣传、推广和运用。对于暂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应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研究出台地方标准,加快构建体育赛事活动标准体系,制定办赛指南,明确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包括医疗、应急救援、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完善监管举措。

  (二)加强信息公布。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每年初公布所辖区域内拟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名录,包括赛事活动名称、日期、地点等,为赛事活动的组织机构、参赛者和观赛者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根据赛事举办情况,动态调整增补公布赛事信息。

  (三)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各级体育部门,应当联合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地震、通信管理、银保监等部门,建立赛事安全管理多部门协同机制,加强风险隐患研判和排查,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应对各类风险的水平。

  (四)做好疫情防控。落实常态化措施,做好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工作。

  (五)加强重点风险项目监管。针对路跑(马拉松)、龙舟、滑翔、跳伞、潜水、登山、攀岩、山地越野、山地车、冲浪、公开水域游泳等户外运动项目赛事,各级体育部门及项目中心(协会)要予以重点监管,必要时在赛前赛中寻求体育总局相关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支持。相关项目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六、赛后评估与追责

  (一)建立赛后评估机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将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对各类体育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诚信管理、赛事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建立体育赛事活动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违反福建省体育局相关规定的各类赛事活动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严肃追究造成安全事故的组织者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启动追责问责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追究监管责任。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若干意见》(闽体〔2022〕209号)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废止。

    

  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备案表

  填表单位(盖章):

赛事活动名称

 

时间

 

参赛规模

 

地点

 

主办方

 

协办方

 

承办方

 

执行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是否建立

四个方案

 

县级体育

部门意见

 

市级体育

部门意见

 

省级体育

主管处室意见

 

省级体育

部门意见

 

  备注:1.赛事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含熔断机制)、疫情防控方案等四个方案;

  2.承办方、执行方办赛条件和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特定项目按有关规定需报批(或备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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