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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2-02-08 16:11 来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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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党群工作部,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福建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 年1 月24 日

  福建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竞技体育教练员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促进高素质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破除“四唯”、突出业绩,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着重评价在提升运动员竞技实力、提高运动成绩等方面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成效。

  第三条 竞技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教练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

  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二级教练职称算起。

  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国家级教练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七条 热爱体育事业,作风正派、态度端正,恪守诚信、乐于奉献,身心健康、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和相关岗位培训。

  第十条 涉及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人不得申报职称。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第三章 学历和资历

  第十一条 申报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应符合下列相应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初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初级教练职称: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1 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二)中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教练职称: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5 年,且近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4 年,且近4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2 年,且近2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三)高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教练职称:

  1.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5 年,且近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2 年,且近2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四章 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第十二条 申报初级教练职称,应基本了解掌握体育基础理论知识和本项目发展现状与趋势,具备完成本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第十三条 申报中级教练职称,应了解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和本项目发展现状与趋势,熟悉本项目训练方法手段,并在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任现职以来,有1 篇具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或介绍交流的学术文章。

  2.主持撰写的运动员技术战术、技能体能等训练计划方案1 篇以上(每篇不低于2000 字),并被3 名以上相近项目高级职称教练员(其中同项目不少于1 名)认定在提高运动员竞技实力和运动成绩方面取得积极效果。

  (二)工作业绩成效条件:

  省级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累计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较好名次。

  各类体校教练员累计训练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4 名以上并多人达到省级优秀水平。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教练职称,应较全面地了解体育专业理论知识和本项目发展现状与趋势,较系统地掌握本项目技术战术和技能体能训练方法手段,对本项目训练和制胜规律有较深入地研究和理解,在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 篇以上。

  2.主持撰写的运动员技术战术、技能体能等训练计划方案2 篇以上(每篇不低于3000 字),并被3 名以上相近项目高级职称教练员(其中同项目不少于1 名)认定在提高运动员竞技实力和运动成绩方面起到明显作用,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创新性或主持或合编合著并公开出版有学术价值的著作1 部以上(本人撰写不低于1 万字)。

  (二)工作业绩成效条件:

  省级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累计训练2 年以上的运动员,或累计训练2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多次达到世界水平或亚洲、全国优秀水平。

  各类体校教练员累计训练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9 名以上,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1 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5 至7 年(省体校5 年、地市体校6 年、县区体校7 年)内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2 至4 年(省体校2 年、地市体校3 年、县区体校4 年)内有3 人获运动健将称号。

  3.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的训练层次,输送后有2名以上入选国家队。

  第五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竞技体育教练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由2 名以上相同项目高级教练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所依据的成绩不得重复破格使用。

  (一)中级教练破格条件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破格晋升中级教练,其训练2 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3 名。

  ②全运会前3 名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前8 名)。

  ③创破全国纪录。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破格晋升中级教练,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6 人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训练1 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3人(次)以上前3 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前8 名。

  ②训练1 年以上的运动员,在省运会比赛中获4 人(次)以上冠军或全省单项锦标赛中5 人(次)以上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4次以上前3 名。

  ③训练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3 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前8 名或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2 人(次)以上前2 名。

  3.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1 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前3 名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3 名(集体球类项目前6 名)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破格申报中级教练。

  (二)高级教练破格条件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破格晋升高级教练,其训练2 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前3 名。

  ②全运会2 人(次)以上冠军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3 人(次)以上冠军;团体项目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前4 名)或3 次以上前3 名。

  ③为国为省争光的世界重大职业比赛前3 名。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破格晋升高级教练,向省(市)优秀运动队输送12 人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训练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 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3 人(次)以上冠军,团体项目获2 次以上前3 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前8 名);或亚运会3 人(次)以上前3 名。

  ②训练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 年内在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8 名。

  3.曾获得奥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教练。

  第十六条 担任助理教练或非主力队员取得的成绩,原则上不作为破格晋升成绩条件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比赛”均指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等、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国以上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青会、亚洲青年锦标赛、青运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等,全国以上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洲少年锦标赛、全国少年锦标赛等,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省运会、锦标赛、冠军赛等,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认定的各级各类体育组织以其他名称组织的相应层级最高水平比赛。

  第十八条 同属一名教练员带训的多名运动员参加集体或团体(组)项目,获得同一次比赛中的同一个小项名次,该教练按取得1个比赛成绩计算;同一名运动员或同一支运动队在冠以多个赛事名称的同一时间举行的同一小项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只按最高一个层次赛事成绩计算。

  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评审依据成绩须为本人执教项目取得的成绩,各级体校教练员可跨项使用。

  第十九条 本标准所要求的比赛成绩条件为运动员主管教练参评依据,其中集体球类项目、团体(组)项目按其带训的主力队员计算。以助理(辅助)教练或以非主力队员身份参评,或使用非主力队员成绩,或使用属于奥运全运大项但不属于其小项的成年比赛项目成绩,比赛成绩条件要求须高于相应层级职称标准条件,应至少提高1 个名次或层级,或至少增加2 人(次)。

  依据竞赛规程规定,集体球类项目主力队员按获得成绩证书人数的70%核定,团体(组)项目主力队员为决赛阶段上场比赛队员,其余为非主力队员。

  第二十条 运动员同一训练时期内,原则上1 支集体项目运动队或1 名单项运动员只认定1 名主管教练,其中,包含不同大项的现代五项、铁人三项等项目主管教练,可按照实际分工认定,但主管教练人数不超过所含大项数。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在国家队训练时间,可计为省队输送教练直接带训时间。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如省队归属教练发生变更的,应按教练员转任分段计算带训时间。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所指“输送”是运动员从下级到上级训练组织训练管理;“转任”是运动员在同级训练组织中跟随不同教练员训练。

  训练组织自下而上依次为:县(市、区)级体校、市级体校(包括市办优秀运动队等)、省级体校、省级优秀运动队(包括省队与学校联办共建高水平运动队、委托市办省优秀运动队等)、国家队(含集训队)。

  第二十二条 纳入本标准要求的运动员输送人数计算范围为:

  1.我省体育局所属省优秀运动队(含省委托市办)享受体育津贴的正式和试训运动员。

  2.直接输送到省外训练组织或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具备代表福建参加全国以上比赛资格,或在全国以上比赛中与福建实行成绩两次计分或协议计分。

  3.各级体校正式录取并承担竞技体育训练比赛任务的运动员。

  4.国家队正式选调或代表国家参加过比赛,并在国家队累计训练

  6 个月以上的上述运动员。

  5.省体育局认定的其他纳入输送人数计算范围内的运动员。

  6.越级输送的,输送人数按双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分别在不同层级训练组织带训运动员,可以自行选择一个层级教练员身份,按相应层级教练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所涉及的时间、期限等规定为:

  1.运动员在国家队的训练时间,可连续计算给我省归属教练,其他教练按在国家队实际带训时间计算。

  2.市级以下训练组织教练员,从省外引进优秀运动员并直接送到省级优秀运动队训练,其带训该运动员的时间可不做要求。

  3.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专业训练年限计算,从省体育局批准试训享受体育津贴之日起至停训止,中间有间断的,可分段累计计算。

  4.教练员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 月31 日。

  5.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和学历学位等,应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前取得。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要求的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均为获得现职称以后新取得的,并与体育领域工作相关。申报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实际贡献及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中“世界水平”一般指所带运动员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并取得录取名次;世界、亚洲、全国、省级“优秀水平”一般指所带运动员在相应级别的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前3 名。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2 人以上获得同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本标准中“多人”“多次”达到运动水平或获得相应成绩,应不少于3 人、3 次。本标准中有“以上”“至少”“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或层级。

  各级各类体校(学校)的教练员评定高级教练以下等级职称,可参考其所带运动员在各级各类青少年比赛中取得的成绩。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要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 刊号和CN 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或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发表学术性文章。在国家一级学会及分支机构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或在省级学会主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上作主题报告,提供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的,也可视为公开发表。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著作是指具有ISBN 国际标准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 数据核字,CIP 数据能在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官网上查询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包括专著、译著、教材等),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第二十九条 “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主持”应排名第1 位;“核心成员”应排名前3 位;“主要完成人”应排名前5 位。

  第三十条 “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三十二条 在全省各级各类体育训练组织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的在岗人员,符合有关条件,达到相应职称评价标准,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三十三条 对于引进的省外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和急需紧缺体育人才,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境)外工作的经历和取得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逐步探索职称(职业资格)与台湾地区等境外人才评价体系接轨互认,研究制定体育人才评价结果互认的有关政策。对于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由福建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未规定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职改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体职改〔1994〕2 号)和原福建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职改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闽体人〔1995〕75 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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