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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7-22 11:53 来源:福建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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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实施主体

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责任

部门

责任

层级

1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按规定获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

2.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3.经营者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4.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5.经营者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体育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2次

2

对彩票代销者的行政检查

《彩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1.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2.不得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3.不得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4.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体育行政部门

省级

2次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实施主体

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3

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体育法》

第一百零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1.体育赛事活动场地符合办赛要求,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符合办赛要求。

2.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

3.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按规定获得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4.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及时中止;安全条件符合要求;不得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

5.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不得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不得有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体育行政部门

县级

2次

4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举办线上或线下健身气功比赛、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按照权限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十条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使用方案和符合标准的场地、设施、器材;

(五)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管理人员;

(六)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卫生条件和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夹杂非健身气功内容,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非法敛财,不得出售“信息物”,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健身气功类出版物须由具备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的出版机构出版,不得销售、散发未由合法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健身气功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予以整改、取消活动或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履行审批手续但未按活动方案执行的,予以警告、通报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1.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不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词语。

2.不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夹杂非健身气功内容,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借机非法敛财,不出售“信息物”,不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销售、散发未由合法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3.按规定履行许可手续,并按活动方案执行。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4.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有必要的资金使用方案和符合标准的场地、设施、器材,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管理人员,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卫生条件和应急预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体育行政部门

县级

2次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实施主体

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5

对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指派专人对参加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人员资质、器材、场地、安全、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并提请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赛事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生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除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罚外,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人员资质、器材、场地、安全、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裁等符合比赛要求。

2.将有关资料及批准文件(复印件)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逐级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破坏自然环境或对公众造成伤害。

4.按照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空域,获准后方可实施飞行。

5.发生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6.投保体育意外伤害险。

7.举办需要审批的国际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按规定程序进行申办报批;举办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按规定程序进行申办报批。

8.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组建与活动规模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申请所需要的空域,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设备,制定实施方案、安全预案、“熔断”机制和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保障赛事活动安全。  综合性航空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编制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明确相关组织指挥体系、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并按规定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抄送相应应急管理部门。

9.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使用兴奋剂。

10.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邀请单位或主办单位依照国家有关外事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向其讲解和说明我国有关飞行、无线电管理使用以及空中摄影等相关规定,并监督其执行。国(境)外人员使用自带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我国领空或在我国境内飞行的,主办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有关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获准后方可飞行。

体育行政部门

县级

2次

6

对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工商、文化、民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体育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1.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体育活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2.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体育经营活动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体育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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