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号)、《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3〕177号)、《关于做好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14〕23号)、《关于公布一级、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和实施编码的通知》(体竞字〔2013〕181号)等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五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由总局审批、授予。
第六条 根据总局授权,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一、二、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七条 省体育局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负责全省的一级运动员和直属单位的二级运动员的审批工作。将其他二级运动员的审批权授予各设区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将三级运动员的审批权授予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各设区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以运动员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根据总局公布的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二级运动员的审批工作委托福州市体育局负责,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本辖区三级运动员的审批工作。
第三章 申请 期限 程序
第九条 运动员在参加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获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相应等级称号。
第十条 申请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称号的比赛必须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列入其正式下发的年度竞赛计划的比赛。运动员参加未列入竞赛计划的赛事或外省、市、自治区举办的省级赛事,获取得成绩一律不得作为申请等级称号的依据。
全国性比赛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总局各运动项目中心、各全国单项性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其他部门共同主办的正式比赛,以及由教育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和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大、中、小学生正式比赛。省级比赛指由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主办或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的正式比赛。市级比赛指由各设区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主办或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的比赛。
第十一条 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成绩,以及运动员不符合参赛资格或竞赛规程规定参加比赛获得成绩,不得作为申请等级称号的依据。
第十二条 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的省级、地市级“锦标赛”或“冠军赛”,均指每年一次的最高水平锦标赛或冠军赛;省级、地市级“比赛”,均指每年一次的最高水平比赛。各设区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举办二级运动员等级达标比赛。
除田径、游泳、举重、射击、射箭外,其他项目可审批一、二级运动员的比赛组别,则按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年度各项目竞赛计划中认定的组别执行,其他组别不得审批等级运动员。
第十三条 运动员应当在获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获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总局印制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原件,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申请一级以上运动员等级的,申请单位汇总好纸质材料、电子表格和电子照片上报各设区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各设区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省体育局。
第十六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送审批。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申请二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纸质材料、电子表格和电子照片报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盖章后报各设区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三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省体育局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省少体校申请一级和二级运动员,由各项目运动队提出申请,经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省少体校审核后将纸质材料、电子表格和电子照片报省体育局审批。
第二十条 省体育局审批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的为每季度公布一次。各设区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二、三级运动员的公布次数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盖章后由省体育局报总局相关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审核,总局相关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在不同比赛中同一项目的成绩两次以上(含两次)达到相同等级标准的,应当只提出一份申请。运动员在不同比赛中同一项目的成绩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等级标准的,应当就较高等级称号提出申请。同一运动员在不同项目上达到等级标准的,可以分别提出申请。
第四章 审核、审批 授予
第二十三条 审核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第二十四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http://jsdj.sport.gov.cn/)上公布;
(四)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第五章 证 书
第二十六条 审批授予单位应当向获得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等级称号证书。
第二十七条 等级称号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省体育局按照总局运动员等级证书发放办法领取空白等级证书。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批等级运动员的文件寄至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对文件进行审核,并与《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上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发放空白等级证书。审批发放相应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等级称号证书应当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有关信息,盖审批单位钢印或公章。
第二十九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条 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方法按照总局《一、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和编码》执行。
第六章 监督 检查 处罚
第三十一条 省体育局对等级称号审批单位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并对市、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等级运动员实行年审制度。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审批文件下发的当月将本县(市、区)三级运动员审批文件及花名册(含编号)报送设区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审批文件下发的当月将本市二级运动员审批文件及花名册(含编号)报送省体育局备案。省体育局每年将审批文件报送总局竞体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一、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审批完毕后,应及时将运动员相关信息录入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未录入不予发放空白等级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本地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档案库,随时接受上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档案库内容包括审批文件、花名册(含编号)、个人申请表(申报单位签字盖章、审批单位经办人签字、审批单位审核人签字盖章)、获奖证书复印件、成绩册和秩序册原件(或审批单位盖章后的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或程序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实施细则或等级标准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举报。
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来信地址、电子邮箱地址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责成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
审批权暂停期间,由授权单位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授权单位可以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或自制伪造等级称号证书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没收自制伪造等级称号证书。提供虚假材料或自制伪造等级称号证书的运动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审核、审批、授予等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报总局竞体司备案,自2014年7月15日起施行。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内容和规定,按照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福建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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