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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局普法资讯2013年第7期

日期:2013-07-03 16:33 来源:省局政策法规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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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检查

 

2013年是“六五”普法第三年。5月2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普法办下发通知,就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检查工作做出部署。

此次检查是按照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的统一要求,重点检查“六五”普法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主要有:宪法、国家基本法律、以《体育法》为核心的体育法律法规等普法重点内容的学习宣传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等重点普法对象以及运动员等体育行业从业人员的学法用法情况;普法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检查将分为两个阶段开展,各省级体育局在6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总局普法办将根据各地普法工作实际及自查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抽查。

中期检查的指导标准主要有:

组织机构完善。建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完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开展督查等制度。具备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具有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加强体育行政执法队伍、大型体育活动志愿者团队建设,完善定期培训和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工作机制健全。制定本地体育系统及本单位普法规划,建立较完整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相对完善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普法重点内容落实。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以《体育法》为核心的体育法律法规,对《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明显。以领导干部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体育行业从业人员为重点,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体育行业从业人员的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普法形式丰富多样、活动不断深化。根据体育行业特点或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推动普法向体育系统各部门、各领域延伸,大力加强各级体育部门、各级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的法制宣传,努力消除普法死角盲区,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根据各单位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不断增强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继续深入开展?或本单位实际,充分利用公共体育设施、举办体育活动、现代传媒等形式,组织有体育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体育与法】

福建省出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做好我省游泳、潜水和攀岩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近日,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福建省体育局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今后,我省凡从事经营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滑雪、潜水和攀岩等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必须经过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其中,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营游泳项目的行政许可;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潜水和攀岩项目的行政许可。如有经营人工滑雪项目,纳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实施意见》还就四个项目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申报材料、日常监管等做了严格规定。同时要求,在2013年5月1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之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2013年11月1日前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我省全面推进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将积极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常识】

 

带薪年假,该怎么享受?

 

带薪年假权利的享受资格——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上述规定中的“职工”具体包括哪些劳动者,《条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一般认为,带薪年休假只用于全日制的标准劳动关系职工,而对于非全日制和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则不能够适用。需要注意的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与此同时,《条例》第八条还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核算——日工资200%或300%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这也是为什么年休假称为带薪年休假的道理。需要说明的是,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假日的300%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具体核算的时候,再多给200%的工资就可以了。同时,在确定工资基数的时候,除了要剔出加班费以外,劳动者的偶然性收入,比如年终奖、提成工资等,也应从中剔出。此外,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放弃休假申请或者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使用年休假的,应视作为劳动者放弃,无法享受到300%年休假工资报酬。当然,带薪年假权利的放弃需要劳动者书面申请;但带薪年假权利的享受并不以劳动者书面申请为前提。

(摘自中国法院网)

【举案说法】

 

单位试用期内随意辞人仍要担责

 

赖小英等7人通过考核与一家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此后,因工厂的大笔订单突然连续被客户撤销,为精简人员、压缩开支,工厂以赖小英等7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解聘,只发给他们50%的试用期工资,并拒绝说明理由。

经审判,法院认为工厂无权解除与赖小英等人的劳动合同,且必须依据约定向其支付试用期工资。

第一,工厂不能将赖小英等人解聘。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便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本案中显然不具备上述条件。

第二,工厂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根据规定,“克扣”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在赖小英等人已经按照工厂的要求从事相关工作的情况下,工厂仅仅基于“压缩开支”而只发给他们50%的工资,不符合规定。

第三,工厂除要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外,还应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摘自《劳动午报》)

 

 

(内容参考:浙江省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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