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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局普法资讯2013年第8期

日期:2013-08-03 16:34 来源:省局政策法规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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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法】

 

《反兴奋剂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实施的一部行政法规,是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为保护运动员和公众的身心健康,《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反兴奋剂职责,规范了体育社团、运动员管理单位、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反兴奋剂义务,对兴奋剂药源控制和兴奋剂检查做出了规定。

《条例》共6章47条,主要内容是:

一、兴奋剂生产、销售、进口管理制度加强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销售、进口管理,是有效避免体育运动参加者获得和使用兴奋剂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此规定了三个层次的管理制度:第一,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特殊管理;第二,属于我国尚未实施特殊管理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参照我国有关特殊药品的管理措施和国际通行做法,对其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环节实施严格管理;第三,兴奋剂目录所列的其他禁用物质,实施处方药管理。

二、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反兴奋剂义务为了充分发挥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自律作用,《条例》对其反兴奋剂义务做了规定:一是加强对所属成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教育、培训;二是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三是采取事先防范和事后惩戒措施防止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四是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要求提供运动员名单和有关信息。为严格规范和约束教练、领队、队医、体育科研人员等运动员辅助人员的行为,《条例》规定,运动员辅助人员应教育、提示运动员不得使用兴奋剂,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阻挠、影响兴奋剂检查;对未履行《条例》规定义务的,禁止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三、运动员行为规范为规范运动员行为,《条例》规定,运动员不得使用兴奋剂、应当接受兴奋剂检查;就医时应向医师说明身份,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禁用物质药品的,应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申请核准。对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依照我国体育法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由体育社团予以处理。

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兴奋剂检查的决定机关、实施机构,兴奋剂检查的范围、种类、程序以及兴奋剂监测机构等。

 

 

【新法速递】

 

一批新法规今起实施

子女未“常回家看看”将违法

    

    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其中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等,三法规亮点。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亮点1:政府需护理补贴失能老人

    第30条,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一定程度减轻经济困难老人负担。

    亮点2:应常回去看望或问候老年人

    第14条: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义务,照顾他们的特殊需要。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常回去看望或问候老年人,也就是说要“常回家看看”;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权利。

    亮点3:地域歧视外埠老人违法

    新法辟专章谈优待老年人。社会优待涉及提供便利、法律援助及交通、参观游览等,要求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打破老年人的地域歧视。

    亮点4:老年人可亲点监护人

    第26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这一规定保障老年人及其赡养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5:小区未设无障碍设施违法

    增加了“宜居环境”章节。规定新建小区建设无障碍设施,以缓解因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残疾的风险。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亮点1:要求考试无纸化。《管理办法》强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亮点2:取消免试规定。《办法》要求对所有报考人员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取消现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

    亮点3:定期换证,不合格退出。《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定期换证。借鉴《行政许可法》,明确不合格的会计从业资格撤销或注销情况,建立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

    三、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亮点1: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否则违法

    新法63条:单位应按同工同酬原则,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要求派遣工劳动报酬与同岗位员工一致,保障派遣员工权利。

    亮点2:工作6个月以上应与正式员工同待遇

    新法66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法禁止将劳务派遣作为单位常规性和主要用工模式,控制企业不得随意扩大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比例。

    修正案实施后,同工同酬争议及辅助性工作岗位界定争议将大幅增加。建议用工单位,应在一年内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增加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设施,制定完善劳务派遣相关的管理制度,清查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合同,及相关岗位是否符合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等。

    此外,清理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员工。

 

【举案说法】

 

学生野外拓展训练受伤 旅游公司被判赔偿

 

小妮在学校组织的野外拓展训练中不幸受伤,遂将其所在的学校和负责此次训练的旅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13万元。

小妮所在的学校组织学生野外拓展训练进行社会实践锻炼,并由某旅游公司负责组织策划。在训练途中,小妮不幸摔伤,并住院治疗,旅游公司支付了小妮的医疗费。然而,小妮住院期间进行康复治疗所需费用,学校和旅游公司则互相推诿。

  学校辩称,学校不应当为小妮野外受伤承担责任。学校只是作为小妮和旅游公司的中间人的地位。学生自愿报名,由旅游公司组织活动,费用也是旅游公司收取,学校没有从中获利且已经尽到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公司认为,公司与小妮没有合同上的法律关系,公司在组织野外拓展训练中已经尽到责任,公司没有法定的监护义务,且小妮自身有责任,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旅游公司在组织小妮等学生进行拓展训练过程中,对小妮等学生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小妮参加拓展训练项目时被摔伤,旅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小妮因致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学校在活动中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且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小妮损失总计11万元。

                                            (来源:中国普法网)

 

(内容参考:浙江省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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