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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局普法资讯2013年第9期

日期:2013-09-05 16:35 来源:省局政策法规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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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正式公布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促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共体育设施的性质及其服务宗旨,就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服务、管理和保护等方面,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主要是政府的责任。《条例》共6章34条,重点内容是:

一、对公共体育设施做出界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点:第一,举办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第二,向公众开放;第三,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第四,公益性。

二、对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提出要求。首先,第一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了将全国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次,规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会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第三,明确公共体育设施选址要选择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地点。第四,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将建设预留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充分体现公共体育设施为社会服务的功能。一是授权各省、区、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限。二是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并对临时租用提出了要求。三是明确需要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五、从程序上对政府因城乡建设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做了严格规定。明确地方政府在做出决定前,首先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若拆除大型公共体育设施,上一级人民政府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举案说法】

 

武术培训管理缺失有待规范

 

近年来,全国各地悄然兴起了“学武热”。然而,由于办学门槛比较高,很多武术培训机构打政策的擦边球,或隐藏在居民楼里,或以健身会所的形式出现,通过体能锻炼、文化交流等名目谋取利益。同时,课程设置大多比较随意,缺乏科学性,导致伤害事故无法避免。

小亮从小喜欢耍枪弄棒,父母把他送进了上海一所武术学校。一天上午,小亮在校内进行车轮散打实战对抗训练,由于中间没有休息,体力严重透支,起脚时立足不稳,身体重重摔在地上,右肘腕受伤。司法鉴定结果为:小亮因外力作用致右肱骨髁上及髁间粉碎性骨折,右肘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面对可能落下后遗症的结果,小亮一家一纸诉状将武术学校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后,惊讶地发现,这所武术学校竟然是无证办学。最终,通过比较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武术学校对小亮摔倒致伤造成的损失担责70%。

上海市对开办武术学校的准入标准中规定,学校应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上海武术院对申请条件、材料进行复审,对场地、装备、安全设施等实地勘察,并填写意见书。

上海市教委有关人士表示,武术教育与培训机构的审批情况比较复杂。目前存在一些武术特色的民办中小学校,由于涉及基础教育,必须由教育部门审批。如果是非学历教育,也就是培训机构,也应该到教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武术这一特殊的培训项目,事先还须征得体育部门的同意。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如果一些体育会所、健身房、俱乐部打着文化交流或者健身的名义搞武术培训,肯定超出了经营许可范围,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对此进行查处。

至于教练资质问题,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武术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认证。审理多起涉及武校的身体伤害案件的法官指出,目前对于武校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应当加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此外,制定有效的体育保险法规,可以将专业的武术学校纳入法制轨道。

 

 

(内容参考:浙江省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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