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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体〔2013〕361号

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做好游泳、潜水和攀岩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划分审批权限,明确审批部门

(一)结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即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由设区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营游泳项目的行政许可(游泳项目中的“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潜水和攀岩项目的行政许可。我省因气候、地理因素,不能开展户外滑雪项目,开展人工滑雪项目,纳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国家今后陆续确定的其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划分、调整设区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实施。

   二、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

(二)凡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三)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具体项目的审批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附件5)。其中,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可由申请人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自行检查或者委托检验、认证机构检测后逐项填写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还应当出具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申请人自行检查的,还应当提交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承诺书。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四)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地核查。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发挥相关项目协会、专业技术机构的作用,委托专业的检测、认证机构进行,但本部门执法人员应当一并前往,会同进行。委托检测或者论证的费用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地核查应当严格对照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书面审查申请材料和实地核查的情况签署意见,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为提高办事效率,应当尽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行政许可证文本由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行政许可证内容和编号由实施行政许可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

   三、抓好日常监管,强化保障措施

(六)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做好经营场所的卫生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登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做好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七)对在2013年5月1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之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的要求,在2013年11月1日前申请行政许可。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系,获取经营者信息,在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已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底数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主动帮助经营者按照许可条件做好申请前的准备,对于条件差距较大的经营场所还应当辅导其做好整改工作,督促经营者及时申请许可,合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督。

(八)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执法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取得相应资格创造条件,加大培训力度,加强人员储备,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的执法资格、职业资格,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继续加紧进行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待潜水和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标准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随即展开。持有其他体育组织、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境外机构等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士,要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从事相关工作。

(九)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需要实地核查,可能会增加购买专业器材、聘请专业技术机构等行政支出,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推动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经费落实到位。

(十)加强《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学习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指导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深入学习、用好用活,领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质,准确把握工作程序和要求。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扩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要经过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监管的社会认知和影响,让消费者知晓自身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群众安全。同时,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附件: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和程序

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6.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

7.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

8.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

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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