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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体〔2017〕48号

  各市、县(区)体育(文体)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 促进体育消费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0号),加快我省体育产业基地建设,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福建体育产业基地相关工作。

  福建省体育局

  2017年1月23日

  福建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 促进体育消费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0号)及《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加强对福建省体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地的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和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产业发展,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模式创新,促进体育与相关行业融合互动,培育打造龙头体育企业,不断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做大做强我省体育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福建省体育局命名或认定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在相关业态形成一定规模的区域,或在体育产业某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内从事与体育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各类单位,包括体育组织管理活动、体育健身休闲、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服务、体育用品产销、体育场馆服务、体育中介服务以及体育康复、体育传媒等。

  第四条 体育产业基地包括四种类型:一是以县域〔县(市、区)〕或县域集群为单位,涉及体育产业众多领域的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命名为“(地区名称)福建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是以区域(乡镇、街道)为单位,涉及体育产业相关领域、较有特色的体育产业基地,命名为“福建省体育产业特色基地暨特色体育小镇”(以下简称“特色基地”);三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福建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四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认定为“福建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五条 体育产业基地原则上每年申报、评选一次。被评为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的,将列入推荐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储备项目。

  第六条 省体育局负责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命名,省体育局产业办承担产业基地组织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等工作。各设区市体育局负责体育产业基地申报预审工作,并协助省体育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省体育局对认定的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授牌,并在新闻宣传、信息服务、市场拓展、政策保障和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发展基础: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集聚效应明显,体育产业门类较为齐全,体育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较高,对本地区及周边的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2、规划目标: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发展前景良好。

  3、服务能力:该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环境优越,基础设施完善,产业优势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4、政府政策:当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第九条 申报特色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现有条件:该区域体育产业发展基础较好,配套设施较为完善,体育产业单位数量众多,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较大,在体育产业某一领域特色鲜明,优势明显,发展水平位居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2、发展前景:该区域建设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有力,发展环境优越,具备孵化体育企业的基础和体育产业集聚发展的条件。

  3、管理服务:该区域所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配备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能够为入驻单位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申报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优势突出,对带动本行业或行业上下游发展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2、所提供的体育服务或生产的体育产品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较大的市场份额。

  3、持续经营3年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相当的品牌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社会公益形象良好。

  4、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管理团队坚强有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发展趋势良好。

  5、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6、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持续运营时间3年以上,影响范围广、参与者众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3、项目运营及管理制度健全;

  4、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管理。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省属单位及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体育局申报。

  “福建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福建省体育产业特色基地”的申请,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所在地设区市体育局核准后,向福建省体育局推荐。

  “福建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福建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申请,由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所在地设区市体育局核准后向福建省体育局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报示范基地:

  1、福建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2、该地区体育产业总体发展情况和体育产业单位名录、基本情况;

  3、该地区政府或部门出台体育产业相关政策文件;

  4、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与发展规划;

  5、能够证明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6、以县域集群形式申报省体育产业基地的,还需提供组建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共建机制等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申报特色基地:

  1、福建省体育产业特色基地申报表;

  2、该区域体育产业总体发展情况和体育产业单位名录、基本情况;

  3、该区域政府或部门出台体育产业相关政策文件;

  4、该区域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与发展规划;

  5、能够证明本区域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三)申报示范单位:

  1、福建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表;

  2、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和有关证明文件(包含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资质信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3、单位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5、能够证明本单位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所需基本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四)申报示范项目:

  1、福建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2、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项目运营机构的资质信用、项目运营状况、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3、项目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能够证明本项目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所需基本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体育产业基地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突出特色、兼顾均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严谨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省体育局产业办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预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产业办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产业基地名单,报省体育局核定。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核定后,在省体育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核定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体育局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复并命名产业基地。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体育产业基地建设重在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准确把握产业定位,做好产业规划,形成产业特色,提高体育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构建产业基地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体育产业基地应当加强基地组织建设和规划实施,有效推进产业基地工作,维护产业基地声誉。

  第二十二条 体育产业基地日常监管和指导工作由省体育局产业办负责,并组织产业基地交流经验、观摩学习和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体育产业基地实行动态考评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审。根据复审意见,经省体育局核定,对考核优秀、贡献突出的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产业基地,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仍未达标者,撤消产业基地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体育产业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的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涉及示范单位发展的重大人事变动、年度发展规划变更、重大整改措施等事项应及时向省体育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 促进体育消费十条措施的通知》规定,对经认定的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将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体育产业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撤销其产业基地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体育产业基地资格的;

  2、传播虚假信息造成较大影响的;

  3、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所生产的体育用品和提供的体育服务及其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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