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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 《福建省省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体规〔2023〕1号
省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
  现将《福建省省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体育局
 2023年4月12日
   福建省省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体育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在我省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两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福建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依法在福建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成立登记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体育社会组织要围绕“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总目标,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新时代福建体育高质量发展的作用,积极推进自身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及行业管理,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管理体育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二)监督、指导体育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本组织章程开展活动,推动体育社会组织规范发展;负责体育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及体育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换届、修改章程的审查;负责体育社会组织人事(名誉职务、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法定代表人、监事会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三)指导、监督体育社会组织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组织和协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裁判员管理工作以及其他业务工作。发挥体育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体育社会组织有关业务工作的开展;
  (五)指导体育社会组织赛事活动、对外交流、研讨会、展会等业务活动的开展;指导、监督体育社会组织公开出版物、互联网平台等意识形态有关工作;
   (六)指导体育社会组织的清算工作;
  (七)其他应由省体育局履行的管理职责。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体育社会组织收取费用。
  第三章体育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体育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发起人申请成立体育社会组织,应当经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省民政厅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体育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会长不方便兼任的,可以由秘书长兼任。
  第六条 体育社会组织(不含民办非企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提交拟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拟任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资料,经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填报。 
   第七条 体育社会组织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等的变更,应当自省体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分支(代表)机构是体育社会组织(不含民办非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根据其所属的体育社会组织的章程在该体育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体育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体育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体育社会组织修改章程,应当自省体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八条 注销登记。体育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应在省体育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经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换届工作管理。体育社会组织应按照章程的届期规定如期进行换届。换届大会前,向省体育局提交换届申请材料,包括换届请示、新任负责人名单、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裁委会候选人名单、 章程草案、换届议程、党建方案、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经省体育局审查后批复。批复同意换届后,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向省体育局提交换届结果请示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到省民政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报民政厅核准)和备案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负责人管理。体育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在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任一个。
  为利于我省竞技体育发展,经民政部门同意未办理脱钩手续的奥运会、全运会项目单项体育协会,如已成立省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其协会秘书长一般由该项目运动管理中心负责人兼任。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兼任职务的,应当严格根据“兼任一个社团、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不得超过70周岁”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确定,但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党建工作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体育社会组织应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应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
  开展党的工作,并自觉接受省体育局体育行业社会组织党委的领导。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进行严格管理,对其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体育社会组织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体育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合法使用负责。体育社会组织换届时,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换届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届中变更的,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体育社会组织印章的使用,遵循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要求。应落实专人保管,做好印章管理,档案记录和整理归档 。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体育社会组织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做到及时收集资料、整理资料, 以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体育社会组织应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并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事管理。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外事管理责任制度,不得以挂名方式开展境外合作,不得将有关捐赠及合作项目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前,要加强风险评估和论证工作,订立书面合作协议,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体育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30日向建省体育局和省民政厅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学术研讨、成果展览、招商推介、广告、出版刊物、设立机构、创办经济实体、党组织建设、接受境外捐赠或者资助、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举办赛事活动、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开展各类涉外事项与活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
  每年年底前,应向省体育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体育社会组织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发展方向,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不断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参与申报体育社会组织有关奖励项目。  
  第二十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体育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不服从省体育局业务管理和指导等情形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体育社会组织开展由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承办、指导或支持单位的各类体育赛事、展演、论坛等活动,拟使用省体育局名称和标识的,一般应在举办前30天内征得省体育局同意。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管理。体育社会组织应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做好对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省体育局负责。 省体育局对裁判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各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分支(代表)机构对外联络和开展业务时,名称应当使用备案登记的全称,业务活动要符合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不得超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其财务、资产应当纳入社会组织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办公开出版物及内部刊物的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体育社会组织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作为参加评级表彰、获取政府扶持和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福建省省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闽体〔2022〕368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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