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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闽台棒垒球区域发展中心 创建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体规〔2024〕1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体局、台湾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 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 闽台体育交流的工作部署,创建闽台棒垒球交流服务体系,以此带 动棒垒球等青少年特色体育项目合作,经研究,现印发《福建省闽台棒垒球区域发展中心创建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1月8日


福建省闽台棒垒球区域发展中心创建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闽台体育交流的工作部署,创建闽台棒垒球交流服务体系,以此带动棒垒球等青少年特色体育项目合作,为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贡献体育力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内建设“1+4+10”闽台棒垒球交流服务体系,即设立1个省级闽台区域发展中心,打造4个高水平棒垒球赛事活动基地和每个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创建1个闽台棒垒球区域发展中心。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开展闽台棒垒球区域发展中心创建,适用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闽台棒垒球区域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区域发展中心)依托台湾棒垒球项目发展人才资源,鼓励引导台湾棒垒球俱乐部、公司、团队或教练员个人参与我省棒垒球项目培训、赛事运营、场馆运营、文化交流等,推动形成棒垒球区域发展中心,普及棒垒球人口,常态化开展两岸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交流。

 

第二章  市级区域发展中心创建要求

第四条 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闽台棒垒球区域发展中心创建工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区域发展中心创建日常工作。

第五条 每个创建区域发展中心的市、县(区)辖区内至少10所学校联动开展棒垒球运动,其中小学6所以上、初高中至少4所(初中、高中各不少于1所)。联动开展棒垒球运动的学校(以下简称“联动学校”)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小学至少具备1片35米×35米及以上尺寸的平整运动场地,初中、高中应至少具备1片十一人制足球场或棒垒球场,学校具备充足的生源条件。

2.联动学校应在体育课、课后延时活动上开设棒垒球课程,小学一年级至二年级开展迷你棒球或软式棒垒球,小学三年级以上开展男子棒球、女子快投垒球运动项目课程。

3.联动学校应建立校级棒球队或快投垒球队,运动员人数不少于18人,每周安排训练3次以上、每次不低于90分钟。校队至少配备1名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棒垒球协会颁发的初级及以上证书的教练员。

4.联动学校须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满足日常训练比赛需要的专业器材。

第六条 每个区域发展中心应聘请不少于3名专业棒球或快投垒球教练员(其中至少1名全职台湾教练员),基本资质要求如下:

(一)全职教练员:

1.台湾教练员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具备中华台北棒球协会授予的C级及以上教练证(有效期内)或满足以下条件:在大陆执教2年以上,并在任教期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棒球比赛前三名,同时已取得中国棒球协会授予的初级及以上棒球教练员证书(有效期内)。

2.大陆教练员需获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或曾担任市级及以上棒、垒球专业队教练员(出具相关单位证明函),并具备中国棒球协会授予的棒球教练员证书或中国垒球协会授予的快投垒球教练员证书(有效期内)。

(二)兼职教练员:具备中国棒球协会授予的棒球教练员证书或中国垒球协会授予的快投垒球教练员证书(有效期内)或中华台北棒球协会授予的C级及以上棒球教练证(有效期内)。

第七条 每个区域发展中心专业教练员需为区域内联动学校的体育老师开展常态化棒垒球专业技术和竞赛规则培训,确保体育老师具备基层学校独立带队能力。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0.5天,寒暑假开展集中培训,每次不少于1周。

第八条 每个区域发展中心每年应举办2次以上区域内联动学校选拔赛,选拔优秀运动员组建中心小学、初中、高中各参赛组别代表队,安排每周2次以上、每次不低于120分钟的训练,代表队每年应参加2次以上省级赛事(含闽台赛事),每年参加比赛场次不少于30场(含教学邀请赛)。

第九条 每个区域发展中心代表队配备满足训练比赛需求的、符合中国单项协会器材标准的运动器材。

第十条 每个区域发展中心需与台湾县市区建立棒垒球友好城市关系,每年举办1次以上闽台棒垒球活动,累计与不少于4支台湾队伍交流。

 

第三章 市级区域发展中心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每年从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市级区域发展中心创建进行补助,每个中心每年补助不高于100万元。主要用于聘请专业教练员、采购专业器材、场地改造、参加棒球专业技术资格培训考核、参加省级以上棒球赛事、组织区域内棒球赛事或闽台棒球赛事等方面。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联动学校优先评选省级体育传统特色校(棒球/垒球)。

第十三条 闽台棒垒球融合发展成效好、棒垒球人口规模大、竞技水平高的县(市、区),优先评为省级全民健身模范县(市、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全民健身模范县(市、区)。适时开展闽台棒垒球区域发展模范县(市、区)评选。

 

第四章 市级区域发展中心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市级闽台棒垒球区域发展中心实行申报承诺制,以设区市为区域发展中心的以市体育局名义申报,以县(市、区)为区域发展中心的以当地人民政府名义申报。

(一)申报条件:

1.体教融合深入、体育文化氛围浓厚、体育场地设施条件好、对台资源优势突出、建设资金有保障、基层干部、学校、老师积极性高的市、县(区)优先。

2.尚未开展棒垒球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创建要求(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时限要求内,完成区域发展中心的基本投入与建设工作。

(二)申报流程:

1.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由各设区市体育部门汇总,审核盖章后推送至省体育局。

2.省体育局联合相关单位组织专家组对各设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候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3.公示通过后,按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省级区域发展中心职责

第十五条 省级区域发展中心由省体育局牵头设立,主要工作职责:一是指导、督促各市级区域发展中心创建工作;二是积极同中华台北棒球协会等台湾棒垒球体育社会组织合作,打造台湾人才共享平台;三是协助各市级区域发展中心与台湾县市开展“结对子”,缔结棒球友好城市,引进台湾先进发展经验;四是面向市级区域发展中心及结对的台湾友好城市,选拔闽台优秀运动员联合组队参加全国性赛事。

第十 省级区域发展中心协助、督导市级区域发展中心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中国棒球协会、中国垒球协会、中华台北棒球协会就有关创建事宜开展战略合作,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协助引进专业人才(含资审)、安排专业技术资质考培工作、开展台湾专业人才资质采认工作;组织专业讲座,解读最新比赛规则、介绍最新科学训练方法,开展中心间的经验交流;安排创建指导专员,实地指导创建工作,开展建设成效评估;安排比赛技术代表,督导市级区域发展中心赛事合规举办;确保创建工作“政策有辅导、发展有信息、资源有对接、落地有跟踪、问题有协调”的全过程闭合服务机制。

第十条  省级区域发展中心支持、协助高水平棒垒球赛事活动基地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对接中国棒球协会、中国垒球协会、中华台北棒球协会等相关组织,支持基地搭建赛事、活动平台,培养自主品牌赛事;支持、协助基地引进先进的棒垒球教学理念、系统的棒垒球培训课程以及专业的棒垒球人才资源,提高影响力;对基地棒垒球场地设施建设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建设高标准的场地,为开展棒垒球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  每年从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高于500万元用于省级区域发展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高水平棒垒球赛事活动基地职责

第十九条  高水平棒垒球赛事活动基地由福建省有关地方和高校承接建设,主要工作职责是为闽台联合组队提供专业配套棒球场地、棒球器材等硬件设施,开展赛训工作;按标准提供符合反兴奋剂规定的、营养丰富均衡的伙食和干净整洁的宿舍,提供健全的医疗和康复条件,为运动员提供专项学业保障措施,做好队伍后勤工作。

第二十条 省体育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闽台联合组队及高水平棒垒球赛事活动基地建设,以签订共建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权责,确保基地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七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省体育局负责牵头完善区域发展中心扶持政策、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落实;组织项目申报,提出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设置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省教育厅指导市、县(区)教育局负责区域发展中心学校的项目推广、学生特长培养等扶持政策制定及工作要求下达,配合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省台办负责整合对台工作资源,对涉台政策措施、宣传报道及相关活动组织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区域发展中心成立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设立办公室,负责牵头推进本辖区的创建工作,拟定配套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执行单位按要求开展建设工作、帮助协调困难问题、开展成效评价;及时拨付中心创建费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联动学校的选取工作和棒垒球运动项目普及、学生特长培养等扶持政策落实。

市、县(区)体育部门、教育等部门审核申报年度补助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体育、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市、县(区)台港澳部门负责整合本辖区对台工作资源,完善台湾专业人才引进、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社保医疗及闽台交流活动等配套措施,支持区域发展中心创建。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积极筹措财政和社会各方资金,提升区域发展中心建设规模与质量,引入更多的台湾棒垒球专业人才来闽就业,助力福建省棒垒球运动快速发展,深化两岸棒垒球融合发展。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推动区域发展中心创建工作,开展区域发展中心考核工作。市级区域发展中心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区域发展中心创建工作,及时收集、解决存在问题。

第二十五条 区域发展中心财政补助资金应按程序及时下达、及时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存在补助资金滞留且未整改到位、使用绩效不好的市、县(区),不得申报新的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市级、县级财政安排一定比例的体彩公益金,用于棒垒球运动普及发展和区域发展中心创建。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不得随意限制采购人依法选择采购方式,也不得随意否认采购结果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影响项目实施效率。各区域发展中心应加强履约意识,严禁克扣台胞薪资、拖欠款项等,持续营造有利于闽台棒垒球合作、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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