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有关省级体育社会组织:
现将《福建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2025年7月22日
福建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反兴奋剂工作,推动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最新版《禁用清单国际标准》(以下简称《禁用清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
(一)检测结果阳性;
(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
(三)逃避、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
(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
(六)持有兴奋剂;
(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
(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
(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
(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
(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 反兴奋剂工作实行省体育局领导下的分级分工负责制。省体育局负责并组织实施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各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运动队,是指代表福建省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或者代表地市体育主管部门在省内注册,参加国际、国内和省内比赛的运动队。本办法所称的运动员,是指福建省专业队、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体育院校、体育行业协会和体育俱乐部等省内体育运动机构和部门所属各级各类运动员。
第二章 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体育局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单位和省反兴奋剂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反兴奋剂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反兴奋剂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反兴奋剂工作部署要求;制定福建省反兴奋剂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反兴奋剂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加强省级运动队、省青少年体育学校等相关单位的反兴奋剂监督管理,做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综合治理、专项治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市体育局、基层体校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监督落实福建省参加或举办的大型赛事反兴奋剂工作;对违反兴奋剂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等。
第六条 省体育局各相关处室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反兴奋剂工作。
竞技体育处负责综合协调全省反兴奋剂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反兴奋剂工作动态,涉及到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推动全省有关单位(部门)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贯彻落实,指导省反兴奋剂中心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授权下的兴奋剂检查、违规调查、结果管理、科研等日常工作。
群众体育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省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工作。
青少年体育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省体校和各地市开展的青少年反兴奋剂工作情况,指导监督全省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反兴奋剂工作。
体育产业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省棒球队、马拉松等赛事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局机关其他处室积极配合业务处室,完成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有关反兴奋剂工作任务。
第七条 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反兴奋剂工作。负责开展省级反兴奋剂机构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等系统性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合规开展工作;参与制定福建省反兴奋剂工作目标与任务和有关管理规定及制度;开展省级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梳理反兴奋剂工作情况,排查使用兴奋剂风险点;组织实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授权下的兴奋剂检查、违规调查等工作,指导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后勤保障单位做好三品防控、行踪申报、治疗用药豁免等业务,推进全链条、全周期的反兴奋剂工作;开展反兴奋剂工作调研、监督和评估;开展反兴奋剂科研工作,积极参与和承担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科研课题;承担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交办的其他反兴奋剂工作。
第八条 各设区市体育主管部门、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青少年体育学校、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各社会力量办训单位等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机制,制定反兴奋剂日常管理制度与工作计划;落实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要求,定期自查自纠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风险隐患;配合兴奋剂检查和调查;完成上级部署的反兴奋剂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后勤保障单位(省体育局后勤服务中心、省漳州体育训练基地等)应当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和分工,制定反兴奋剂保障措施,保障运动队食堂食品安全。
第十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省青少年单项锦标赛(冠军赛)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和运动会规程,负责开展宣传教育、资格准入,做好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授权的兴奋剂检查等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落实赛事食源性兴奋剂风险防控,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一)运动员职责:参加反兴奋剂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反兴奋剂知识,主动提高防范意识,在训练比赛、日常饮食、就医用药、营养品使用等方面严格执行反兴奋剂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按要求及时主动申报行踪信息,自觉接受和配合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二)教练员职责:参加反兴奋剂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反兴奋剂知识。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严格落实反兴奋剂各项规定。负责加强对运动员训练比赛、日常饮食、就医用药、营养品使用、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等方面的教育管理,配合做好对运动员进行的兴奋剂检查和调查,发现异常情况需第一时间报告。
(三)领队职责:参加反兴奋剂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反兴奋剂知识。负责落实运动员的反兴奋剂管理,组织反兴奋剂知识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严格监督检查。协助做好对运动员进行的兴奋剂检查和调查,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
(四)队医职责:参加反兴奋剂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反兴奋剂知识。组织反兴奋剂知识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严格监督检查。为运动员、教练员提供安全使用营养品、安全用药及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等方面的指导、咨询和管理。
(五)其他相关人员职责:参加反兴奋剂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反兴奋剂知识。主动提高反兴奋剂工作意识, 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反兴奋剂工作措施,做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章 反兴奋剂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严格责任落实。省体育局、各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后勤保障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明确反兴奋剂各项具体工作责任人,完善本单位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层层压实反兴奋剂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强化宣传教育。省体育局、省反兴奋剂中心、各运动员管理单位和赛事组织机构应当全面推进以“拿干净金牌”为核心的反兴奋剂价值观宣传教育,分层分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力求反兴奋剂教育入脑、入心、入行,固化到运动员和辅助人员训练比赛和工作生活中,共同构建反兴奋剂预防体系。省体育局负责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考试资格准入制度,并将其作为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入队、入职、注册和参赛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后勤保障单位应当切实加强食品采购、检测、出入库、食用等环节管控,做到全流程监管,确保食品不含兴奋剂;运动员应严格食堂用餐,禁止私自外出就餐、食用外卖食品及肉类零食;各运动队外出训练或比赛(组委会不统一安排就餐时),应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严防食源性兴奋剂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 加强运动员就医管理。运动员因伤病需外出就医时,队医应与运动员一同前往就医;如队医无法陪同,运动员应向医生说明自己的运动员身份,并在服用任何药物和实施注射等治疗手段前征得队医认可(急诊和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加强用药安全管理。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对照最新版《禁用清单》排查常备药物兴奋剂风险,规范采购及使用管理;队医应当审核运动员所用药物是否含有违禁成分,进行“一人一档”登记;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禁用清单》中所列禁用物质或方法时,应严格按照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及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营养品安全管理。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营养品进货、保管、发放、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规范营养品采购渠道,严格营养品使用记录,禁止私自采购、使用无有效兴奋剂检测报告的产品。
第十八条 加强风险排查。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建立兴奋剂风险排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运动员宿舍等生活训练环境,查堵可能存在的漏洞。严格快递管理,建立队伍包裹快递集中接收领取制度,明确专人统一接收,并做好收发、领用管理,运动员不得私自领取或请人代收快递。
第十九条 加强行踪信息申报管理。运动员本人是行踪信息申报的责任主体,必须熟练掌握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的规定和流程,及时准确申报行踪信息;各运动员管理单位承担行踪信息申报监督管理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行踪信息申报的审核和监督工作,严防漏报、错报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 配合兴奋剂检查。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教育运动员积极配合各类合法检查机构发起的兴奋剂检查,并按要求为兴奋剂检查工作开展提供运动员相关信息,不得无故拒绝、逃避或阻挠兴奋剂检查。在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后,运动队应当做好记录并形成兴奋剂检查台账。
第二十一条 加强联合培养和交流运动员管理。各运动员管理单位与相关方签订运动员联合培养或交流协议中必须列明反兴奋剂条款,包括双方反兴奋剂职责与具体工作要求及发生兴奋剂违规的责任方。协议经省体育局审核后方可签订,签订后的协议报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及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省体育局和省反兴奋剂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加强国家队运动员管理。各运动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入选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工作,确保运动员在国家队和省队期间反兴奋剂工作无缝衔接。
第二十三条 加强背景审查。各运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关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等相关机构公布的兴奋剂违规相关信息,加强从业人员背景审查,严格落实禁止合作规定。引进运动员时应当要求提供近3个月或最近一次兴奋剂检查阴性结果,或进行入队兴奋剂筛查,待阴性检测结果确定后方可入队。
第二十四条 加强工作调研。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工作部署,深入各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后勤保障单位开展反兴奋剂工作调研,及时掌握全省反兴奋剂工作动态,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根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的处罚结果落实。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授权省级反兴奋剂机构的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审查通过后,由相关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反兴奋剂规则》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并抄送有关设区市体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在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训练期间或者代表国家参赛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的,对运动员的处罚按照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的处罚结果落实,对辅助人员的处罚根据违规调查认定结果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省体育局和运动员管理单位要对造成兴奋剂违规的根源、管理环节和相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调查结果依纪依法追究运动员管理单位领导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专业队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根据《反兴奋剂规则》规定进行处罚外,省体育局对运动员管理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责令检查、全省体育系统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对相关涉事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业余运动员(包括代表地方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尚未进入省专业队的)发生兴奋剂违规,依据《反兴奋剂规则》作出处罚外,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一)凡在省级以上比赛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给予该单位全省体育系统通报批评,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并责成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涉事人员行政处分。
(二)凡在省运会决赛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取消该单位本届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等相关奖项评选资格,给予该单位全省体育系统通报批评,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责成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涉事人员行政处分。
(三)如发生恶性兴奋剂违规事件(指集体使用、集体作弊或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取消该单位该项目参赛资格;取消该单位体育道德风尚奖等各项奖励评选资格;给予全省体育系统内通报批评;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余运动员在省队训练期间或者代表省队参赛期间发生的兴奋剂违规,主管教练员应当认定为省队主管教练员。有管理单位的,按照调查情况认定运动员管理单位;无管理单位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认定为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联合培养和交流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的,根据备案协议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协议未备案的,按照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认定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力量办训单位发生兴奋剂违规的,相关责任追究依照省体育局和办训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条款执行。违规情节严重的,将终止合作直至终身禁止合作。
第三十四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赛期内相关管理单位应禁止其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运动队管理工作,禁止使用政府所属或者自助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训练,取消与体育相关的政府津贴、补助或者其他经济资助,取消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责令相关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停止违规行为,返还禁赛期已获得的经济资助,取消禁赛期已获得的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等,由省体育局对相关管理单位给予全省体育系统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此件主动公开)